李某主動申請連續加班,一天凌晨在家感覺身體不適,被送往醫院后搶救無效死亡。事后,李某親屬以電子廠長期安排李某超負荷工作為由訴至法院。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案件,最終判決用人單位承擔20%的賠償責任。(9月11日北青網)
眾所周知,盡管勞動法對加班有明確規定,但是,近年來一些企業讓員工過度加班現象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勢,無疑把勞動法淪為紙面法律,嚴重損害了員工身心健康。涉事企業即使受到處罰,其代價與其因此獲得的利潤相比甚至可以忽略不計,企業的違法行為也就難以徹底制止,甚至讓企業變本加厲。
比如,近日,西貝創始人賈國龍在社交媒體上發布一條“715工作制”就在網上引起熱議。“996算個啥,我們是‘715、白加黑’,我們就是這么拼……白天加晚上,夜里還總開會。”盡管西貝方面回應稱,“715”實際是“西貝員工自主工作狀態的一種描述”,并不是一種硬性的標準,“不存在企業平白無故給員工超負荷的工作量,更不存在企業違法用工,大家不要過分解讀。”這是強詞奪理,不管對員工強制還是員工自愿,超過勞動法規定加班最高限制時間,都是違法行為。
在本案中,據電子廠統計,李某平均每月加班60多個小時左右,高峰時期達到100個小時。僅在2019年9月,李某的加班時間高達106個小時。在李某猝死前一日,電子廠更是安排李某在不吃晚餐的情況下加班,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李某的身體負擔,法院認為應認定電子廠存在侵權行為,且主觀上存有過錯。雖然結合李某猝死發生的時間,無法排除長時間的加班與李某猝死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但法院根據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和公平合理原則,酌定由電子廠對李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
從這個意義上說,法院判決具有樣本意義。當使用多種手段制止企業違法讓員工加班而效果不彰的時候,利用員工傷亡讓企業因此付出更多代價,或許是一個值得探索的路子,甚至可以走得更遠。
2011年11月15日晚,瓊山中學教師馮芳弟在學校連夜評完兩個班學生的數學試卷,并進行試卷分析后回到家中。次日早上七點左右,在家突發疾病,因搶救無效死亡。最高人民法院駁回??谑腥松缇植挥枵J定工傷的再審申請,裁定書認定員工加班后在家突發疾病死亡視為工傷;今年3月,仙桃市三伏潭鎮衛生院醫生劉文雄因長期加班工作,在家猝死,行政復議結果責令人社局撤銷此前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隨后人社局按流程作出了工傷認定。
如果更多法院對此類問題的判決上,只要員工加班時間在一定期限內超過勞動法規定而導致在崗位外死亡或搶救后致殘的,都判令企業做出賠償并認定工傷或工亡,并因此把企業納入失信黑名單,那么,企業再要求員工過度加班的時候,就得認真考慮考慮后果,相信至少有一部分企業會因此打消讓員工過度下班的念頭。由此,企業通過壓低正常工作工資,讓員工自愿加班獲得更多收入的巧取豪奪也就失去了動力,從而倒逼企業提高員工工資,保護員工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