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婦聯的統計,截至2019年底,全國2.7億個家庭中,有30%的已婚婦女曾遭受家暴;面對暴行,女性平均被虐待35次才會選擇報警。(9月13日《法治日報》)
伴隨著社會變遷,人們對家庭暴力的認識不斷深化;從反家暴“人身保護令” 到“婚前家暴查詢制度”再到“旁觀者有權勸阻家暴”,將制度護佑和人文關懷有機結合起來,反家暴從過去的“事后介入”轉變為過程中制約、事前防范。然而,“被家暴35次才報警”猶如一面鏡子,提醒和警示人們:反家暴雖然取得了可喜進步,但依然任重而道遠。
觸目驚心的數據、許多人的切膚之痛,都一再地告訴我們,反家暴并非小事,全社會必須高度重視起來。受一些傳統觀念的影響,一些受害者對家暴采取了一種隱忍態度;發生在私人場域的家暴,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很容易成為“沉沒的聲音”。等到忍無可忍,一些受害者才通過報警等方式尋求外部的社會支持。
家暴表面上是體力的較量,實質上卻源于權利的失衡。那些在生理、財富、聲望、人脈和社會資本等方面處于弱勢地位的人們,明明不幸陷入了家暴的泥沼,卻有口難言、難以擺脫困境。在一些家庭由于丈夫收入偏低,成為妻子眼中的無能者和失敗者,也經常承受著家暴帶來身體和精神的雙重痛苦與傷害。
在利益主體多元化、價值觀念多樣化的當下,家庭成員之間難免會產生摩擦與糾紛;面對觀念上的沖突和利益上的博弈,一些人不愿意“有話好好說”,而是迷戀“暴力育人”——在冷漠、暴戾等不良社會心態的裹挾下,施暴者總是先入為主地斷定對方不順從、不聽話、不合作;覺得自己的利益、權利和尊嚴受到侵犯的他們,產生了情緒問題;為了解氣和出氣,他們將不滿和憤怒以暴力的方式發泄到親人身上。
“被家暴35次才報警”告誡人們,對消除家暴現象不要盲目樂觀。在一些人的腦海深處,依然覺得家暴在某些情況下情有可原,有些時候家暴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由此可見,要從根本上消除家暴的文化基因和社會土壤,需要付出更多更大的努力。
家庭不是法外之地,家暴也不是家務事;對家暴“零容忍”、給予弱者對家暴說“不”的底氣,不僅需要法治伸展,也需要健全社會支持系統。在看待家暴問題的時候,我們不能將注意力聚焦在受害者“為什么挨打”的問題上,而是要將重心放在如何懲戒施暴者上。法律在執行過程中更加精細化、更有操作性,公共部門通過良性互動形成合力,熱心民眾愿意伸出援手;只有真正形成了對家暴“零容忍”的共識,家暴受害者才會打破“被家暴35次才報警”的長久沉默,敢于“首次挨打就選擇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