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武漢,施洋烈士陵園晚上經常會有市民前來跳廣場舞。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洋烈士陵園就明文禁止跳廣場舞。當記者采訪周圍的居民對此的看法時,一位大爺稱:“烈士是為了人們生活的幸福美好而犧牲的。在平時不是紀念活動的情況下,人們在這里快快樂樂正是烈士們的一種期望。”(瀟湘晨報9月12日)
對此,網上意見可謂是莫衷一是。支持的認為,后人快樂生活正是烈士們的一種期望,在烈士陵園跳廣場舞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反對者認為,應該對烈士保持敬畏之心,不要打擾這種莊重。
事實上,像這樣有市民在烈士紀念設施前跳廣場舞等活動的,不僅施洋烈士陵園有,全國不少地方烈士紀念設施內都有。比如不久前一段拍攝于江西省萍鄉市秋收起義廣場上的鋼管舞視頻在網絡平臺流傳,就引發了輿論的關注。當時就有一種似是而非的類似觀點也認為,先輩流血打下的天下,就是為了后來子孫的幸福安康,看著后代子孫們在這里沒有壓抑恐懼,自由自在的活著,做喜歡的事。
由此可見,在革命紀念設施(烈士紀念廣場、烈士陵園等)跳廣場舞等是“先烈期望”,的確有一定的社會認知。那么,這是否就意味著這樣做真的合適嗎?顯然值得商榷。
必須得大方承認,當年革命先輩浴血奮戰不惜犧牲,一個根本目的的確是為了我們現代人等能夠過上美好生活,享受自由幸福,包括可以自由的跳廣場舞。但也正因為這樣,我們更應該感恩今天來之不易的幸福安康生活,對革命先烈、革命紀念設施等保有最起碼尊重。而這種尊重,包括但不僅限于在革命遺址、紀念設施上禁止搞不嚴肅的活動,破壞這些地方起碼的莊嚴和肅穆,更別說搞與商業有關的事情,因為這是我們確保先烈平靜安息,對革命先烈保有起碼敬畏之心的基本要求和表現。
換言之,現代人快樂跳廣場舞等,雖然是革命先烈對后人美好生活的期待之一,但卻不應該在他們長臥、安息、瞻仰的場所進行,因為這只強調了自己的權利,卻忽視了自己應盡的起碼義務,是一種沒有根基的自我賦權。
這也與相關法律法規相悖。2013年頒布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規定,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與紀念烈士無關的活動。自2018年5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也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否則,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文物主管等部門按照職責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國家體育總局2017年印發的《國家體育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廣場舞健身活動的通知》,也明確禁止“在烈士陵園等莊嚴場所開展廣場舞健身活動”。在此基礎上,地方也出臺了明確禁止性規定。如武漢施洋烈士陵園管理處就明確不得在此跳廣場舞、交誼舞等破壞紀念烈士肅穆氛圍的活動。
簡言之,現代人跳快樂廣場舞沒錯,但在烈士紀念設施前跳卻不妥,本質上其不是個人權利和“先烈期望”問題,而是保護先烈、對先烈保有起碼敬畏之心等問題,是法規和公序良俗所不允許的。
當然,烈士紀念設施前跳廣場舞,從另一個角度講這也說明了在一些城市,廣場舞場地、設施等配備及引導還存在不足夠、不到位的地方,是民生建設不足引發的一個次生災害。這也是地方需要敏銳認識和著力解決的民生短板和痛點問題。也許,這一問題較好解決了,在烈士紀念設施前跳廣場舞等現象,也就迎刃而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