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資中女子張某在一家醫學美容公司離職后,通過勞動仲裁,得以獲得共計6000多元的補償金。9月14日,她應約前往勞動仲裁部門領取補償金時,公司方面卻用三輪車拖來兩桶硬幣。她稱,對方拉來的都是一角的硬幣,還讓她“一角一角地數”,因此認為公司這一行為涉嫌侮辱。
用硬幣支付補償金,說“涉嫌侮辱”,在我國法律上找不到證據。所以,我們在媒體報道中不鮮見用人單位用硬幣支付拖欠工資、賠償件的報道,最后往往是受害人自認倒霉。這種做法確實很讓人惱火。
在本案中,公司會計俞某表示,張某在公司上班期間“一直不能勝任自己的工作”,調崗也不同意,“我給錢,確實是給得很不痛快的,我沒有說‘不給一分錢’,但是我覺得我以任何方式給,都沒問題吧。”確實,公司不違法,只是在找心理平衡。
但這樣的做法,損人不利己。公司要湊出這么多零錢,還要和張某一起數錢,對張某也是個負擔。從心理學上說,“誰跟我過不去,我也不讓他/她好過”的報復行為,稱為海格力斯效應,這種心理效應會導致人與人之間或群體間的冤冤相報,至使仇恨越來越深,雙方都受害。
要化解這種不良的心理效應,以及帶來的危害,不能完全指望每一個單位和個人都寬容、忍耐,否則就沒有這樣的事了。那么,更好的辦法就是用法律來堵住這個漏洞。
一是員工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工資、補償金等支付方式,比如要求轉賬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此后用硬幣支付,則違反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可以要求仲裁部門或法院責令用人單位改正錯誤,甚至可向用人單位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二是勞動仲裁部門或法院在仲裁或判決時,可以從有利于受害人的角度出發,責令用人單位以支票或轉賬形式支付。
在本案中,資中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在公司提出現金支付后,他們通知了張某到場領取。“我們仲裁了,具體他們怎么支付,我們就管不了了。”這樣的做法,顯得為民意識尚有欠缺。仲裁部門既然有法律范圍內的自由裁量權,就應該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從樸素正義觀的角度出發,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責令用人單位以最方便受害人的方式來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