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則“天降鐵球砸死女嬰,整棟樓判賠”的消息,再次引發公眾對這個經典法律問題的討論。
2016年,四川遂寧市油坊街127號樓,一只從天而降的鐵球,砸中了樓下嬰兒車里一名不滿一歲的女嬰并致其死亡。事發后,當地警方介入調查,但沒能找到拋物者。于是,女嬰父母將事發地整棟樓的住戶全部起訴至法院。前不久,遂寧市船山區法院一審判決,除家中確無人居住的不承擔責任,其余121戶業主每戶補償原告3000元。目前,一審判決還未執行,已有30余戶涉事業主準備上訴。(央視新聞9月14日)
對于一些涉事業主的不滿,其實可以理解。正如一些上訴業主代表所說,“當時出事后,我離那個事發地很遠,隔了幾棟樓,肯定沒我什么事”“事發那棟單元樓出了問題,為什么每個人都是3000塊錢?”“咱們出于人道主義的精神來說,適當地給人家捐助一點可以,但不是每家3000塊錢這么多”。明明自家對天降鐵球砸死孩子沒什么過錯,卻要承擔“補償責任”,這不是給罪魁禍首埋單嗎?
不過,從法律上來說,法院判決也并非沒有依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之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民法典延續了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精神,對難以確定誰是侵權人的,規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進行補償。法律之所以作出如此規定,這是因為在窮盡過錯追責手段之后,受害人將面臨救濟無門的境地。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伸出援手,集體承擔“補償責任”,可能對這些人不夠公平,可對受害人卻是最實際的公平,而這種公平原則,也體現出現代法律的人道主義精神。
當然,法律并不僵硬死板。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也有類似規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進行補償,能夠有證據證明自己確定不是侵權人的除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對侵權人追償的權利。對于那些感到不滿的業主,如果有確切的證據證明自己對天降鐵球沒有任何過錯,就可以排除己方進行補償的法律責任。對于那些承擔了補償責任的業主,法律還保障了追償權,有朝一日真相大白,他們還能把補償出去的這筆錢款要回來。
在民法典中,雖然追加了對于公安機關的責任,規定發生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時,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但公安機關并不是上帝,100%的破案率只是理想。在這起事件中,公安機關已展開了調查,只是沒有找到拋物者。當過錯責任者無法確定的時候,過錯推定責任將成為主角。當然,基于民法典的規定過于抽象,在后續立法中還須進一步明確公安機關介入調查的程序、標準、要求,以便于最大限度地查明真相,使責任人承擔應盡的法律責任。
對受害者及其家人,從天而降的鐵球、玩具、工具、自行車,甚至是一枚小小的水果、雞蛋,都可能造成巨大的身心傷害。這些年,從侵權責任法到民法典,從相關司法解釋到司法實踐,來自立法、司法的努力,正在形成一張規制高空拋物、墜物的堅韌法網。對于這起天降鐵球砸死女嬰的人間悲劇,無論是一審判決全樓“補償”,還是以后的二審業主上訴,都是一次難得的法治洗練,帶來的不僅是觀念的碰撞,更將是法治的進步。(劉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