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9月16日)有媒體報道說,廣州市司法局就廣東華醫大司法鑒定中心涉嫌虛假鑒定的相關情況發布了情況通報:9月11日,有媒體以《買來的“親生關系”:花3萬多,孩子被鑒定為“親生”》為題,報道廣東華醫大司法鑒定中心涉嫌虛假鑒定的有關情況。其中指出,經“司法黃牛”牽線,被鑒定者無需親自到場,哪怕是提供了虛假名字和虛假血樣,也能拿到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真報告”。當日,廣州市司法局依法依規啟動調查程序。
過去幾天,廣東華醫大司法鑒定中心涉嫌虛假鑒定的報道引發公眾廣泛關注。相關調查報道所揭開的黑幕,究竟是罕見偶發事件,還是整個黑幕的一角,都有待調查結論的確認。但是,從司法鑒定所具有的決定司法結果的重大意義出發,也由調查報道所描述的華醫大司法鑒定中心涉嫌虛假鑒定的行為并非疏忽甚至明目張膽的行為看,無論廣東華醫大司法鑒定中心此次涉嫌虛假鑒定是偶發還是慣發、甚或還有其他涉嫌虛假鑒定的行為,都應將廣東華醫大司法鑒定中心逐出司法鑒定行業,并永久禁入,以儆效尤。
司法鑒定的結論可謂字字千鈞,可謂一言九鼎。在現行司法制度中,司法鑒定的結論就是法定證據。更重要的還在于,大凡需要司法鑒定的被鑒證物,都是證據性和證據力不確定的證物,其可否呈堂作為法律認可的證據,全憑司法鑒定的結論如何。從這個意義上講,司法鑒定是決定證物能否成為證據的關鍵,其既可以一鑒為據,也可以一鑒廢據。而司法決定的結果,不過是 證據“說話”的結果,法律判決也不過是對法定證據的法律解說而已。
也由此,說司法鑒定關涉人命去留、關涉重大財產關系、關涉罪與非罪和此罪與彼罪,乃是沒有半點夸張之說。正因如此,司法鑒定之鑒定,并非是一項只要具備技術條件就可開展的工作,而是需要經司法部門循相關程序批準才可進行的工作。司法鑒定的準入門檻,不單是技術性的,更重要的是對鑒定機構的法律品質的審查。法律品質,就是鑒定機構對法律的理解和遵守,以及為此而建立的內部規程的牢靠性。
司法鑒定,就是要在可用技術條件下窮盡可能地還原被鑒物的客觀屬性,以期最大限度地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由于時間的不可逆性,任何鑒定都不可能百分之百地再現真實,即使親子鑒定也沒有百分之百的鑒定結論。但是,司法鑒定的不完美性,只應限于技術條件和認知能力,而絕不能出于其他原因,其中最不能容忍的原因就是出于斂錢而故意造假。鑒定機構只要涉假,其鑒定結果就令其徹底喪失了鑒定機構賴以立足的根據。
( 作者“光明網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