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小哥撞傷路人,配送平臺需擔責嗎?去年,某地就發生了這樣一起交通事故。當事外賣員認為公司應承擔部分責任,但公司認為,事故主要原因是其車速過快和行人橫穿馬路,與公司沒太大關系,且公司從未和這位外賣員簽過勞動合同。近日,法院作出判決:除保險理賠外,平臺和騎手需連帶賠償傷者人身與財產損失。
這起案例頗具典型意義,一定意義上回應了當前備受關注的外賣員權益問題,同時引人厘清雇主與雇員的權責關系。從實質上說,這些糾紛背后是兩個問題: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侵權,雇主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雇主承擔了侵權責任后,又是否可以跟有過錯的雇員分擔責任?
雇員從事的雇傭活動屬于職務代理,在活動中致人損失,應當由雇主承擔責任。對此,《民法典》在企業法人責任承擔方面有如下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最高法在此基礎上給出了更明確的規定:“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目前,在資本與算法的雙重壓榨下,外賣騎手遭遇窘迫境遇。受商家出餐慢、路線不合理、天氣狀況差等諸多因素制約,騎手時刻面臨著超時風險。如果不闖紅燈、逆行,在當前機制下幾乎無法完成訂單,這導致外賣成了“與死神賽跑”的高危行業。在現行模式下,許多外賣平臺雖與騎手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騎手訂單均由平臺派發,配送業務也受平臺管理約束,送餐服務確屬雇傭活動。這期間發生侵權事故,平臺擔責既有法理依據,也有情理依據。
關于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與有侵權故意或過失的雇員分責的問題,從對《民法典》立法解釋的角度來看,對因職務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情況,用人單位基于侵權關系承擔責任。在用人單位與雇員有合同約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對有侵權故意或者過失的員工追償。對應到現實中,即使有平臺機制限制,騎手在送餐過程中還是應當遵守交通規則。若即使騎手故意或存在過失,侵權責任也全由平臺承擔,那無異于縱容騎手違規,這又將引發新的社會風險。至于如何確保騎手在遵規守矩的情況下可以完成工作任務,那其實是平臺本身的規則設置問題。
外賣行業等新業態早已成為當今社會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雖然法律上對雇員發生侵權責任后的分責有著明確界定,但更重要的還是通過加強安全培訓、優化用人單位業績考核辦法、發布行業指導標準等措施減少此類案件發生,讓外賣既有速度也有溫度,騎手既能安全也能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