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是以教書育人為本的職業,對個人成長、社會發展和民族興盛具有舉足輕重的重要意義?!督處煼ā返谌龡l規定,“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但近年來,中小學校、幼兒園教職工性侵未成年在校生的案件偶有發生,為校園安全敲響警鐘。此類案件一經發生,便對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產生不可逆的負面影響,亦折損教師于社會之良好公眾形象。
對違法犯罪人,司法系統與社會公眾通??紤]給予其二次機會以矯正自新,重返社會。然而,對于性侵未成年人者特別是利用“教師”這一特殊身份行不軌行為的犯罪人,各國法律皆多不予寬容:一次犯事,則終身出局,減少乃至杜絕任何企圖借“教師”身份侵害未成年在校生的可能性。
所有未成年在校生皆有權生活在不受侵害的校園環境中。為解決個別教職工性侵未成年人現象,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教育部、公安部近期發布了《關于建立教職員工準入查詢性侵違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入職查詢意見》),為預防中小學校、幼兒園教職工性侵未成年人提供了較有效的解決路徑。在總結地方多年探索經驗基礎上,《入職查詢意見》原則性規定了教職員工準入查詢性侵違法犯罪信息的內容與方式、查詢與異議、執行與責任等重要內容,使得現實生活中應對此類案件的難點逐項落地,預防個別學校教職員工利用職業便利實施性侵未成年人違法犯罪。
在諸多條文規定中,《入職查詢意見》對一些重要概念及內容做了明確既定。在對“性侵違法犯罪信息”界定時,將因強奸、強制猥褻、猥褻兒童犯罪行為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的人員,因上述犯罪被人民檢察院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的人員,因猥褻行為被行政處罰的人員等三類人員之信息納入其中。對于“教職工”這一職業身份,《入職查詢意見》將其界定為“中小學校(含中等職業教育和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教師、行政人員、勤雜人員、安保人員等在校園內工作的教職員工”。而針對數量眾多的校外培訓機構,《入職查詢意見》第十七條繼而規定,面向未成年人的校外培訓機構工作人員的性侵違法犯罪信息查詢,參照本意見執行。不僅如此,《入職查詢意見》還明確規定,在新招錄教師、認定教師資格前亦應當進行性侵違法犯罪信息查詢。
尤為值得矚目的是,為避免政出多門而實效打折的可能窘況,《入職查詢意見》構建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公安部三家信息共享與服務平臺。比如,第七條規定,“教育部建立統一的信息查詢平臺,與公安部部門間信息共享與服務平臺對接,實現性侵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核查,面向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提供教職員工準入查詢服務”。又如,第十五條明確,“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應當建立溝通聯系機制,及時總結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指導地方相關部門及學校開展具體工作,促進學校安全建設和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這些規定皆對具體落實《入職查詢意見》的相關機制提供了有力的組織保障。入職查詢制度的實施,或可進一步與強制報告義務結合,未來將有助于預防個別中小學校、幼兒園教職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發生。(張鴻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