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銷售任務、強迫全員帶貨“沖業績”、賣不出去或被扣錢……近來,“薅員工羊毛”的現象屢見不鮮。這種強迫員工從事本職工作以外勞動的做法,成為一些行業和企業的潛規則。對此,專業人士認為,類似做法違反了勞動法規定,員工有權拒絕。(據10月12日《工人日報》)
誠如媒體報道,用人單位“薅員工羊毛”的情況,在一些行業和企業普遍存在,且形式層出不窮。比如,強制非銷售員工營銷公司產品,這一現象在銀行、保險、房地產等行業企業較為常見。用人單位的不合理要求以及“分外的硬性任務”,不僅是在給勞動者增加負擔,更是對他們權益的侵害,長遠來看也不利于企業自身長遠的發展。
以強制“全員賣貨”為例,據報道其形式五花八門,比如,一些用人單位要求員工的微信頭像改為營銷海報,微信名稱得是公司名加個人名及聯系方式,強制員工在朋友圈發營銷信息、打開朋友圈權限,安排專人對員工發布的宣傳信息進行統計,并將其計入考核,甚至不乏“不服從安排就扣工資或讓你走人”。
企業肆意“薅員工羊毛”,無論出于何種目的,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不尊重,更會成為企業發展的絆腳石。要知道,通過“與公司共進退”這樣的擋箭牌,將壓力轉嫁到勞動者身上,只能會令勞動者反感。還比如,智聯招聘發布的《2019年雇傭關系趨勢調研報告》顯示,在企業文化要素中,八成以上的員工選擇了“尊重員工”,高壓的狼性文化備受抵制。
從法律層面來看,企業肆意“薅員工羊毛”更會造成侵權之害。還是以“全員賣貨”為例,企業與員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沒有包括銷售工作,企業就不能單方要求員工增加從事銷售,甚至納入員工的考核。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
勞動者應該增強依法維權意識。須知道,用人單位強迫員工做本職工作以外的勞動,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勞動者有權拒絕。切莫因為擔心丟工作、維權過程漫長等原因,選擇忍氣吞聲。況且,一味當“沉默的羔羊”只會助長用人單位的侵權行為。于此,面對自身合法權益被侵害,就應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并借助工會的力量伸張權利。
同時,應在健全勞動保障監察機制著力。誠如專家建議,應明確用人單位強迫員工額外勞動的范圍界限,健全勞動保障監察的機制,完善對舉報人的保護規則,讓勞動者敢于維權、放心維權。筆者以為,相關職能部門不妨常態化開展勞動用工監察,及時對不法用工行為進行糾偏與懲治。當然,終歸來講,用人單位當尊重勞動者權益,如此才能實現共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