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關于濟南“章丘地鐵要開始建設了嗎,安莉芳路地鐵站牌已經到了”的留言和一張運送安莉芳路站的地鐵站牌的照片在網上傳開。站牌和現有濟南地鐵站牌相同,“安莉芳路站”字樣旁還有“某某城”(當地一個樓盤)的字樣,顯然是樓盤為吸引購房者而私自建設,該項目售樓處沙盤區位圖上同樣有明顯的地鐵站標注。據悉,當地有關部門已對該項目進行處罰。
軌道交通規劃線路還沒獲得批復,能不能建都成問題,更遑論線路走向、站點位置等。開發商如此急不可耐地拿來宣傳,無非是要將地鐵紅利提前兌現,以便忽悠出更好的銷量和更高的房價。只要房子賣出去了,至于將來地鐵建不建,附近是否真有站點,開發商并不真正關心,也不會給購房者任何承諾,這是典型的虛假宣傳。
《廣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地產廣告不得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2019年5月,濟南市住建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活動的通知》,也明確不得利用規劃或在建中的學校、地鐵作為樓盤賣點作誤導宣傳。但該樓盤不僅在售樓處和銷售說辭上突出地鐵元素,更是直接私設了假冒的地鐵站牌,影響不可謂不惡劣。
曾有業內人士稱,“我們要盡可能夸大項目優勢,使用想象性、引導性語匯激發消費者的購買欲。”有的開發商拿地不久,廣告就會介入,規劃尚不清晰、設計尚不明朗,就要將一片荒地描繪得“高端舒適”,十分考驗廣告設計者的“想象力”:“稀缺樓盤,坐擁寧靜”,其實是“項目偏僻,人氣不足”;“湖景洋房,水景園林”,其實是“有個小水坑,坑邊有圍欄”……凡此種種,從項目位置、道路交通,到周邊設施、未來規劃,一些房地產廣告中充斥著不實之詞。
近年來,各地消協組織受理的投訴中,涉及消費者住房方面的投訴居高不下,其中房屋質量、虛假宣傳等一直是房產投訴中的突出問題。對被誤導的消費者來說,想要通過法律途徑告贏開發商并不容易。據法律專家介紹,除非“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一般的樓盤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僅是“要約邀請”,不是合同內容,無需承擔違約責任。而且,就算告贏,也無非是退房,考慮到房價上漲因素,購房者只能吃啞巴虧。
虛假房地產廣告,主要靠地方行政處罰。但是這些處罰,與開發商可能獲得的好處,并不成比例。比如這次濟南的假冒地鐵站牌,開發商的整改報告辯稱“始終整體全部遮擋,我司未曾對外展示宣傳”,然后宣布“已拆除完畢”,就算完事。當地有關部門倒是表態“已處罰”,具體如何處罰有待說明。對涉事企業而言,假冒地鐵站牌,造成這么大輿論影響,所受懲罰卻不痛不癢,會不會心存僥幸?又會不會有開發商爭相效仿呢?
拿什么打擊虛假房地產廣告,這真的是個問題。除了警示購房者要增強對房地產廣告的鑒別能力,也應當考慮如何賦予消費者更多維權便利,建立類似懲罰性賠償的法律制度,以法律和市場的力量嚴打虛假房地產廣告。(斯 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