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好的生意,莫名其妙“黃”了;參加項目投標,沒競標就被“刷”了;向銀行貸款,被無情拒絕……近年來,一些曾經的失信企業雖已進行了整改,卻沒有及時進行信用修復,仍戴著失信“帽子”,企業后續經營行為處處受限。(10月26日澎湃新聞網)
企業經營,誠信在先。如果一家企業存在信譽上的污點,并被征信體系記錄在案,那么,這將影響到企業的招標、貸款以及洽談生意等等。信用規則面前,你非不講信譽,經營被征信系統掣肘,這又怪得了誰呢?
不守規則,無視信譽,隨意違規,被納入征信體系,導致一些經營行為被限,這是對不誠信企業的懲戒,無可厚非。一個人,知錯就改還是好孩子;同理,一家企業違約了,犯錯了,大家也應當給與它改正的機會。如果他們按規定進行了糾錯,修復了信譽,那么,征信體系也應及時對企業進行信譽修復。
可是,現實并非如此。記者調查發現:一些曾經的失信企業雖已進行了整改,也經過了規定的公示期,但企業信用體系并沒有及時進行信用恢復,企業仍戴著失信的“帽子”,導致了企業經營行為依然處處受限。遵守規定,改正了缺陷,修復了信譽,走完了信用修復的程序,但公示系統或征信系統不能及時修復,這對企業信用管理系統本身而言,也是一種失信。
那么,為何會出現信用修復滯后的現象呢?除了企業自身的原因外,還于征信部門之間的流程不同、信息共享不足、公示系統不一致等原因有密切關系。信用無法及時修復,這對企業是一種傷害,影響到了他們的經營,也抬高了信用修復成本,脫離了國家建立企業征信體系的良善初衷。
信用體系能督促企業誠信經營,約束企業在誠信軌道上守信。竊以為,信用修復滯后這個弊端,理應及時修復,保證糾錯企業的合法權益。事實上,糾正這個弊端,也是對企業誠信系統自身的信譽修復。既然我們找到了“病根”,就要開處方治療——政府職能部門就應打通征信部門的信息壁壘,盡快解決信用修復條線多、公示系統不統一等障礙,提高一體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