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中,課外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超過3個月費用的規定已實施兩年,記者調查發現,很多線上、線下的培訓機構已經在悄悄“越線”。不僅在推銷的時候,強調一次性交一年學費會享有的多種優惠,甚至在產品設置上就沒有低于三個月的課時包選擇,這種現象在很多線上機構更加嚴重。
出臺不得一次性收費超過3個月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培訓機構一次收費過多,而收費后因經營不善倒閉“卷款而逃”,或者不兌現服務承諾導致學員不滿但退費難。但從規定的實際執行情況看,效果并不好。因此,有必要分析這一規定是否合理,如果合理,則應該解決執行難的問題,而如果不合理,則應該調整規定,否則,黑字白紙的規定基本沒有得到執行,不但影響監管部門的公信力,而且也沒有起到規范培訓機構的實際作用。
很多培訓機構對一次收費不得超過3個月這一規定,都采取打擦邊球方式應對,諸如把一年的收費分為簽四次合同,而家長對這一做法也比較配合。原因有二,一是中小學學科培訓,至少是一學期的課程,很少有3個月時間的課,從師資和課程的穩定性角度說,很多家長擔心上了幾個月課后,下面的課不開了,因此也理解培訓機構的做法。二是培訓機構要提高培訓質量,就必須加強師資建設和課程建設投入,一次性收費不超過3個月,會限制培訓機構拿收來的學費去擴張投資,可也同時限制了培訓機構的現金流,這會影響機構的師資和課程建設投入。
從這一角度看,一次性收費不超過3個月,并不符合培訓機構的經營實際,當一項規范性政策逼出各種應對措施后,就需要檢討這一規范性政策是否存在不合理之處,因為規范的目的,是為了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另外,有關部門還需要切實落實教育備案審查制,了解培訓機構推出的培訓項目、培訓內容、培訓師資和收費情況。從目前的情形分析,教育備案審查制并沒有建立起來,也是相關規定沒有得到落實的原因之一。
但由于教育備案審查屬于過程性監管,監管部門會根據機構的實際情況,把控機構的經營風險。如果建立起教育備案審查制,也就無需“一刀切”地要求培訓機構一次性只能收3個月的費用了。因此,問題的關鍵其實還是在于教育備案審查制的建立。
教育備案審查和強調前置審批的傳統監管制度不同,更體現服務的理念。對于培訓機構來說,防范其經營風險,就需要實行教育備案審查以及風險準備金制度,按所收學費的一定比例在指定賬號中存入風險準備金。只要教育備案審查制和風險準備金制度落實到位,就不需要執行一次性收費3個月的收費規定。另外,從鼓勵培訓機構規范經營出發,還可建立培訓機構信用評級制度,對于信用評級高的培訓機構,可減少風險準備金的比例。
如今,培訓已經一定程度上成為剛需,而優質培訓機構匱乏,家長在面對一些大培訓機構時是處于弱勢的。為獲得優質培訓課程并享有一定優惠,有的家長不會理會一次性收費不得超過3個月的規定,而希望一次性買下課程吃下定心丸。雖然輿論也一直呼吁家長要理性選擇培訓機構,不能輕信培訓機構的承諾,配合培訓機構的違規經營行為,但如果家長面對培訓機構的跨規定時間收費行為,普遍表現出配合的態度,那么,要治理這類違規收費行為,就缺乏市場基礎了。因此,概而言之,對校外教育培訓的監管,需要建立切合實際的監管體系。有效的監管,要避免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熊丙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