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云南昭通威信縣發布《關于威信縣文明養犬、禁止遛狗的通告》引發爭議。通告明確,縣城城區內禁止遛狗,一旦發現,第一次給予警告;第二次縣城市主管部門將根據《昭通市城市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第三次聯系公安機關予以捕殺。(據春城晚報11月15日)
城區禁止遛狗,違反三次予以捕殺,昭通威信縣的遛狗禁令一出,立刻引發了一片喧囂。愛狗人士認為這是簡單粗暴,蠻不講理。而厭狗人士則拍手稱快,認為早該如此。
2018年,云南文山縣規定“早上7時至晚上10時之間禁止溜犬”就曾引發很大的爭議。相比之下,此次威信縣的遛狗禁令似乎更加的嚴厲。也引發的爭議也更大。問題的焦點在于政府部門究竟有無禁止城區遛狗的權力,同時違反三次遛狗禁令就予以捕殺的處理方式是否逾越了權力的邊界。
文明養犬,文明遛狗,這已經成為一種共識。但隨著養狗家庭的越來越多,養狗與城市管理之間的矛盾卻日益突出。惡犬傷人事件不斷,犬糞影響城市衛生,流浪狗帶來的安全隱患,這是多數地方出臺遛狗禁令的重要原因。但這并不意味著養狗人遛狗的權力可以隨便被剝奪。從某種意義上講,允許辦理養犬登記實際上就等于同時賦予了養狗人遛狗的權力,而完全禁止城區遛狗,毫無疑問是取消了養狗人遛狗的權力。養狗人有遛狗的權力,但這種權力也并非是沒有邊界的,相關部門可以給予必要的規制。比如限定相關的遛狗區域和遛狗時間,這些必要的限制都是可以實施的。
威信縣的遛狗禁令所采取的實際上是一種“一刀切”的方式,這種方式看似嚴厲,可以快刀斬亂麻,但卻有一種蠻干的色彩,違背了依法行政的本義。對于威信縣的遛狗禁令而言,在損害養狗人的利益的同時,實際上也讓公眾對于這一政策的合法性存在憂慮。尤其是三次違反遛狗禁令就可以對狗捕殺更是讓人不寒而栗。因為寵物狗不同于流浪狗,從物權的角度來說,狗的所有權屬于養狗人,城市管理者沒有隨便處置的權力。
任何一項公共政策的出臺,實際上都是多方利益博弈、綜合考量的結果,實現的是一種權力的相對均衡。同時,任何一項政策的實施,都應該堅持于法有據。如何在遛狗與城市管理之間找到最大公約數,考驗的不只是養狗人的素質,更考驗城市管理者的水平。很顯然,像威信縣這種“一刀切”禁止城區遛狗的方式并非最好的答案。城市遛狗帶來的安全問題、衛生問題,歸根結底還是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