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國家網信辦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提出,直播營銷人員或者直播間運營者為自然人的,應當年滿十六周歲;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請成為直播營銷人員或者直播間運營者的,應當經監護人同意。(新華網等11月14日)
相關統計數據資料顯示,2019年國內直播電商市場規模已經達到4338億元;而今年我國直播電商整體規模預計將突破萬億,達到10500億元,滲透率將達到8.6%。2021年直播電商規模將擴大至2.0萬億元,繼續保持高速增長態勢,滲透率將達到14.3%。直播電商行業成為今年疫情之下逆勢發展的又一個新風口,值得關注與呵護。
與此同時也需看到的是,直播電商購物也還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從有關調查結果來看,直播電商購物問題主要集中在人氣造假、評論造假、夸大宣傳、極限用詞、誘導交易、虛假交易、規避安全監管的私下交易行為等。無疑,這些行為不但違規,而且有的已經涉嫌違法,也引發社會的巨大質疑。而此次征求意見稿規定,直播營銷人員或者直播間運營者等不得虛構或者篡改關注度、瀏覽量、點贊量、交易量等數據流量造假、不得虛假廣告等等,無疑就是針對這些直播帶貨亂象出臺的針對性的規定,非常值得肯定。
這其中尤需指出的是,不滿十六周歲參與直播帶貨,或者說直播帶貨低齡化現象近些年也非常突出,其危害和影響同樣不可小覷。比如今年8月年僅3歲、卻體重已達70斤的小吃播“網紅”佩琪,引發輿論關注和譴責就是一個例證。而該事件只是當下未成年人直播亂象的一個極端例證,新華網的一篇報道顯示,在一些直播平臺上,未成年人的“土味情話”等成人化表演短視頻無處不在,一些孩子甚至在全家合力經營下成為賺錢工具,沉浸在成人化的直播氛圍中而不自知。在各種成人化表演的視頻背后,一些孩子的身心健康明顯被扭曲。
需要指出的是,未成年人過度參與網絡視聽節目的亂象,雖然已經存在多年,相關的治理、監管也一直在發力,但卻屢禁不止,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在平臺等自覺不夠的背景下,監管部門對未成年人過度參與網絡節目的剛性約束制度不夠。這就說明,此次征求意見稿明確禁止未滿16周歲做直播帶貨,也就更具有必要性。
眾所周知,不管是主播們網絡直播是為自我帶貨,還是受雇于其他機構為他人帶貨,其行為毫無疑問都是一個典型的勞動行為和廣告發布行為。根據我國勞動法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相關用工單位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勞動者。廣告法則規定,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此外,讓未成年人過早從事勞動等,也與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相關規定不相匹配。
換一個角度,根據我國民法等規定,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是沒有或不完全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相關違法違規等造成的損失,不承擔或不完全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讓未滿16周歲的兒童做直播帶貨等,由于其心智還未完全成熟、判斷力不夠等,其所作出的直播帶貨引導等就未必完全靠譜,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可能讓消費者、平臺等權益難以得到完全保障。
反過來講,此次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禁止未滿16周歲的年輕人從事直播(帶貨)等,不但是對民法、廣告法、未成年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的呼應,也是對網絡直播低齡化趨勢的有效遏制,以及平臺直播秩序的凈化,既是對法律威嚴的保護,也對是未成年人、相關直播等平臺、廣大消費者權益的保障的加厚,進而也是對疫情之下我國發力引導消費促發展后勁的整體呵護與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