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7月份以來,出生于1997年的山東德州方莊村女孩方某洋因不能懷孕,被丈夫、公婆虐待,去年1月31日方某洋被虐待致死。今年的1月22日,禹城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稱,鑒于被告人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且自愿預交賠償金5萬元,決定從輕處罰。其家屬向德州中院上訴后,德州中院裁定發回禹城法院重新審判。(11月17日澎湃新聞)
德州中院認為,本案未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三原審被告人均系成年人,依法應當公開開庭審理,原審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且未依法保障上訴人的法定訴訟權利,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最簡單不過的法律須知內容,法院一審為何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呢?
禹城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林、劉某英、張某經常對共同生活的被害人方某洋以打、凍、餓、禁閉等手段予以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并致使被害人方某洋在營養不良的基礎上,受到多次鈍性外力作用,導致全身大面積軟組織挫傷死亡,情節惡劣,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虐待罪,應予刑事處罰。鑒于各被告人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且具有悔罪表現,決定從輕處罰;各被告人親屬自愿預交賠償金人民幣5萬元,故決定從輕處罰。原審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或許對“從輕處罰”不那么自信。雖然被告也強調了了一些理由,比如娘家索要高額彩禮等,但這些均不能成為夫家毆打、虐待方某洋的理由。
根據刑法規定,法定從輕處罰有9種情形,本案適用的只有2項:有自首情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案被告人多次對原告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這時候悔罪,令人質疑。本案事實清楚,自首并不對破案起到多大作用。被告人親屬自愿預交賠償金人民幣5萬元,這個錢早晚都是要出的,這都也不算立功表現。相反,正如方某洋家屬的代理律師張金武說,被告人的罪名應當是故意傷害和虐待(致死)兩罪,應當以故意傷害罪和虐待罪對被告人進行數罪并罰。
如果對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過于普遍地從寬處罰會產生弊病,與預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對社會危害大的罪名。無論故意傷害的對象是誰,這都是一種故意犯法的行為,而且僅僅因為不能懷孕就要被剝奪生存的權利,被夫家像個牲口一樣對待,在人性上來說,毫無人性可言,傷害的是社會堅守的優秀傳統倫理。
我國刑法中對自首的量刑是“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而非“應當”,所以具體的量刑還是要依據不同的案件決定。2019年兩高三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中提出:量刑應當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嚴重暴力犯罪,以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敏感案件,應當慎重把握從寬,避免案件處理明顯違背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
就本案而言,將自首情節放到整個犯罪情節中考察不足以成為犯罪分子從輕處罰的根據,完全可以不對其從輕處罰。11月19日此案將開庭重審,我們不妨拭目以待。
近年來,一些案件以從輕處罰放過犯罪者,引發網友頻頻吐槽。比如,近日的福建惠安法院宣判的兩起奸淫幼女案件,分別以強奸罪判決被告人陳某、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判決中同樣提到了“歸案后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罰”,網友紛紛表示不解,50多歲的人強奸幼女,這樣傷天理的行為,為什么要給予從輕處罰?
從輕處罰不能是個筐,什么也可以往里裝。對嚴重暴力犯罪、以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如何慎重把握從寬,最好有一個列舉式的司法解釋標準。同時,要充分發揮好人民陪審員的作用。由于人民評審員來自民間,對何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敏感案件,他們感知更深,在樸素正義觀上更有發言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