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花200元被組織去山東威海乳山市看海景房后,來自西安的王慶華自稱被“脅迫”支付25萬元購買了一套40平米海景房,銷售經理承諾可“售后包租”,每年4萬元租金。 購房后未見到租金,王慶華將房產公司訴至法庭。法院一審認定合同未約定“售后包租”事宜,判決她敗訴。上訴后,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王慶華的遭遇并非孤例,一個又一個糾紛背后,折射出外地“看房團”存在的亂象。
王慶華為什么起訴而又敗訴?就是因為賣房的道道太多,不懂相關法律和知識,往往就被忽悠。在網上搜索“賣房忽悠”,顯示相關結果約8,870,000個,諸如“誘人的‘價格陷阱’”“動人的‘零首付’買房”“賞心悅目的‘樣板房’”“嚴重縮水的‘精裝房’”等等,可謂數不勝數,話術成了賣房的重要營銷方式。不是圈子里的人,只要遇上擅于忽悠的買房中介或促銷員,往往都或多或少地上當。
從王慶華的遭遇來看,在整個過程中,最終讓她付款購房的,是來自售樓處工作人員的承諾:“躺在家就可以拿錢花”,可以“售后包租”。買房時對方口頭有承諾,可她付款后,合同上卻寫著不會“售后包租”。
盡管《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盡管王慶華購買的商品房在出售時系現房,“售后包租”行為并不違反上述規定,但一般買房的人并不了解這些法律。再加上付款后,雙方再次簽訂《房屋委托經營管理合同》,購房者一般不會再仔細研究一遍合同,這就帶來了麻煩。
比如,在另一購房者余梅的經歷中,地產公司對未支付租金辯稱,房子總價90多萬元,而不是余梅認為的74萬元,余梅支付的房款已經是90多萬元減去租金部分。余冬梅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日期系“倒填”,2018年4月25日簽訂合同,房地產公司直至2019年8月份才將該合同交付給她,她一直認為房屋總價為90多萬元。不要說這時候后悔也來不及了,王慶華簽訂合同越想越覺得“上了當”,第二天天還沒亮,她就悄悄跑到售樓處要求退房款,房款都沒退成。
購房者走過最長的路,大概就是開發商的套路了。大多數購房者都是基本上拿出全家的積蓄,再加上貸款,一旦買房后不滿意,往往后悔一生。這就特別需要完善相關政策,給購房者30天的后悔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不管是線下還是線上,除了四種特殊情況外,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云南規定游客購物30天可無理由退貨,促進了旅游發展;2017年7月1日實施的《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消費者有權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內無理由要求退款。”最近,深圳市消委會舉辦健身行業“好人舉手”品質承諾活動,率先推出了“付款后的七天內未消費可全額退款”承諾,消費者購買服務七天內,只要未消費,不管什么原因,隨時可退款,隨時有“反悔權”。相比而言,買房涉及的要求和知識更多,花費更大,風險更大,各地更應該在房屋銷售政策中引入“反悔權”,比如,簽訂購房合同后,30天可無理由全額退款。購房者經過一個月的多方咨詢后,基本可以保證辨別售房者是不是忽悠了自己,這也倒逼售房者對消費者誠實相待,不敢動輒忽悠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