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則“戴頭盔看房”的小視頻在網上流傳。視頻中還有字幕:“為保護個人信息,戴著頭盔去看房”。因為當你在暢想未來的美好生活時,天花板上的攝像頭正在對你進行人臉識別。(11月22日南方都市報)
自己只是看個房,買不買還是兩說,與人臉識別有啥關系?據報道,過去,房企銷售與渠道中介搶客戶的“混戰”經常發生。而人臉識別,就是為了幫助房企判斷某個購房者是什么類型、是誰的客戶,傭金應該發給誰。你以為你看到的不過是一個簡單的攝像頭,事實上,這個攝像頭不簡單,它可以全程“無感”抓拍,你不知不覺就中槍,成了為房企服務的工具,甚至留下信息被非法利用的隱患。所以具有隱私安全意識的人,自然戴頭盔看房了,因為“售樓處戴口罩也能人臉識別!”
我國是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最廣泛的國家,無論是交通樞紐、購物中心,還是銀行、住宅區,“刷臉”都是最常用的身份識別手段。問題是,這一技術到底應該為誰服務?事實上,它更多的是為經營方服務的,利用這一技術,經營方可以降低管理成本。南都個人信息保護研究中心發布的《2019個人信息安全年度報告》指出,大多數受訪者都希望用傳統手段驗證身份,而不愿接受人臉識別。雖然有大約60-70%的受訪者認為,人臉識別技術能使生活變得更安全更舒適,但他們同時也擔心個人信息被竊取,并呼吁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
《網絡安全法》明確規定: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和征得當事人同意;個人信息的利用要遵循確保安全原則,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被侵害時,經營者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但是,由于監管部門根本就難以監管,這些規定難以長出牙齒。有專家學者認為,人臉識別技術應用的底線是,除了特定部門的執法活動之外,任何機構、企業和個人都無權通過人臉識別調查和追蹤個人的私人生活。但是,對執法部門來說,人臉識別系統安裝越多,特定部門的執法活動才更方便,這或許也是人臉識別技術泛濫的一個原因,監管部門沒有“識別”這一技術權力范圍的動力。
因此,要治理人臉識別技術的泛濫,就急需“識別”這一技術在哪些領域可使用的合法性。這根本上有待于法律的完善外,急需要做的就是備案承諾制和公益訴訟。
所謂備案承諾制,就是凡是安裝監控和使用人臉識別技術的單位,必須承諾遵守《網絡安全法》的規定,必須在在警方備案。一旦出現信息泄露等損害公民隱私權的問題,涉事單位必須承擔相應的高額賠償責任和接受高額處罰。這就倒逼一些單位在計算成本的時候,考慮到因為違法成本較高,而避免濫用人臉識別技術。
公益訴訟就是消協以及檢察院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人臉識別技術侵權案,代表公眾提起公益訴訟。11月20日,被稱為“人臉識別第一案”的郭兵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一審宣判,判決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征信息。但郭兵表示,大部分訴訟請求未得到法院支持,將繼續上訴。這還是一個懂法的教授,也不太在在乎訴訟成本。雖然其勝訴意義大于賠償,但也只是個案意義大于普遍意義,很少會有哪個小區的居民或哪個單位的員工個人站出來打官司。這就需要消協以及檢察院代表被侵權人提起公益訴訟,通過一些典型化訴訟,給濫用人臉識別技術的單位多敲警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