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無錫的蔣某因工作不順心,將水桶、杠鈴、花盆從18樓扔下,砸壞兩輛車,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近日,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據最高法相關意見,對故意高空墜物行為依法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11月22日《北京日報》)
現如今,城市高樓大廈林立,高空拋物致死致傷等案件頻頻發生,給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很大威脅。像江蘇無錫蔣某這樣高空拋物行為,如果不從重加以嚴懲,就很難遏制。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屬于咎由自取。筆者認為,這起高空拋物被判3年案例,具有強大的威懾力,但嚴治同時還必須采取措施嚴防,才能保護民眾“頭頂上的安全”。
近年來,高空拋物現象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關注。此類案件違法成本較低,然而,被害人往往找不到肇事責任人,維權成本非常高。即便最終找到了肇事的責任人,一般僅承擔民事賠償而已。而大多數的高空拋物行為,并未造成任何人員傷亡或他人財產損失,也就談不上民事賠償了。如此狀況,在僥幸心理作用下,少數文明素質較低或有隨手拋物惡習的人,就收不回高空拋物的“黑手”。由于高空拋物一旦砸中行人非死即傷,嚴重威脅著公共安全,社會各界要求嚴懲高空拋物行為的呼聲則越來越高。
為順應民眾的關切,我國現行法律對高空墜物行為,從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等方面,均作了非常明確的規定。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規定,對于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而且,此類案件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此案例中,江蘇無錫的蔣某因工作不順心,連續3次從18樓高空拋物,砸壞了兩輛車,其行為只為泄憤,顯然是故意而為之。最終其被法院判處3年實刑,將在監獄中悔過自新,為自己一時沖動的行為,付出了極其慘痛的代價??梢?,此案例的教訓十分深刻,也有強大的威懾力和警示作用,可以警示那些有高空拋物的沖動者們,趕快收回自己“黑手”,不要再做高空拋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否則,高空拋物無論是否造成了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都有可能遭到嚴懲,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筆者認為,高空拋物在依法嚴治的同時,還必須采取措施嚴防,才能徹底根除高空拋物帶來的危害。一方面,政府有關部門加大法制宣傳力度,讓民眾知曉高空拋物的社會危害性,以及極其嚴重的法律后果,以案說法,教育廣大業主嚴格自律,不去做高空拋物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另一方面,物業等責任單位和部門應加強監督和管理,比如在樓下安裝向上的監控設備,讓高空拋物行為無處遁形,從而能及時找到肇事人,或在人員密集區域的高樓上設置防護網,避免高空拋物墜物造成人員傷亡,等等。這樣,嚴治和嚴防并舉,民眾出行便不再擔心“頭頂上的安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