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兩篇關于古代建筑的調查報道,引發了不小的討論。一篇是經濟參考報的《古建筑倒賣灰色產業鏈:倒賣古宅改頭換面,跨省遷建拆真造假》,說的是很多散在各地的古建或是古建部件被四處倒賣,有些當地的村支書甚至成為“賣家”,有造古城訴求的地方政府成“買家”。于是不少古建被在異地重塑,文化傳承斷了,基本的面貌也沒了。
另一篇是新華每日電訊的《山西“文物認養”喜憂參半:張壁古堡重獲新生,有的卻認而不養》,文章說的是山西推出古建認養,有不少成功的案例,比如面貌改觀、創造不少經濟效益。另一方面卻是很多社會力量或是把古建認養當作一項“任務”,或是由于缺乏經濟效益,于是認而不養,效果不佳。
兩篇文章對照著看,格外有意義。其實兩篇文章揭露的問題,都指向一個“靈魂拷問”:在古建保護中,經濟效益究竟排在什么位置?這是關鍵卻又讓人有些“羞于啟齒”的問題,似乎文化上的事,不能只用經濟效益來衡量。但仔細一揣摩,之所以造成這些問題,其實恰恰是經濟上的因素。
比如古建倒賣,恰恰源于古建有商業價值,地方政府買去重建“古城”,酒店買去裝潢店面等等。但古建留在當地,卻未必能為當地直接帶來經濟效益,于是明里暗里的倒賣甚至偷盜便層出不窮。再比如文物認養有的地方效果不佳,恰也是有些古建或是地處偏僻,或是名聲不大,或是游覽價值不高,挫傷了認養的積極性。
兩個新聞對照閱讀,事實上也可以推演出一個邏輯鏈條:正因為有些古建留在當地創造不了經濟價值,方才為拆解倒賣、異地重建創造了空間,把古建挪到了可以“變現”的地方去。從市場經濟的角度來說,其實這是一種“資源配置”。即把資源進行物理空間上的轉移(異地搬遷),外在形式上的改造(修復重建),從而實現它的經濟價值。
但是,關鍵問題在于古建不是一般的商品,它的文化意義意味著它不宜像其他商品一樣,動輒斬斷歷史文化脈絡,改變歷史風貌,我們仍然需要古建的社會價值。國家在這方面的態度也是明確的,2015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原國土資源部和公安部曾聯合下發《關于堅決制止異地遷建傳統建筑和依法打擊盜賣構件行為的緊急通知》,明確堅決制止和依法打擊傳統建筑及構件被異地遷建、盜賣等行為,并將在全國啟動專項督查。
不過,這些“傳承歷史”“關照來路”“文化記憶”等等有理想色彩的期待,往往卻有凌空蹈虛的風險。很直觀的就是,對于一地的村民來說,他們如何克制倒賣的利益誘惑,而去堅守一種文化信念?對于追求盈利的企業來說,如何能夠不計成本地“認養”?
因此,“有沒有經濟價值”這種很直白卻又很關鍵的問題,在古建保護領域也不宜再回避,甚至要放到更關鍵的位置予以考慮。比如對散在民間的古建,對于愿意進行保護的村民或公益組織等,是否可以考慮經濟補貼?對愿意認養缺乏經濟價值古建的企業,是否可以給予稅收減免?當然,具體的政策層面如何提高可行性還需要研究,但思維層面應當擰過來:古建保護不能只靠情懷來推動,實打實的經濟效益,應當毋庸置疑地認真評估。
古建保護其實還有一個重要特征,即“經不起失敗”。一個古建流離失所或是淹沒不見,很有可能是一段歷史再也無法尋覓。從這個角度看,提升古建保護的有效性和可行性是迫在眉睫的。相比這種緊迫的剛需,“經濟效益”這樣的話題,實在也不需要回避了。(易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