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西柳州交警部門接到舉報:一輛轎車停在正出勤的救護車前,救護車鳴笛12次,該車始終未讓行。民警根據車牌信息聯系上駕駛人梁某。梁某表示,之前自己因闖紅燈被處罰,害怕這次闖了紅燈后再次被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在生活中,社會車輛要給救護車讓行的道理已經深入人心,駕駛員培訓考試中也涉及相關內容,但真輪到自己了,不少人往往表現得不知所措。
乍一看,救護車鳴笛12次前車仍不動,著實讓人感到氣憤。不過,讀了新聞才知道,這并非當事司機無視生命,而是在警笛面前慌了手腳。正如梁某在交警部門寫的情況說明中所言:“當時自己很想讓行,又不知道怎么讓,心情比較緊張和焦慮。”這恰恰折射出一些司機在讓行救護車方面“不敢讓、不會讓”的問題。
首先是不敢讓。一部分司機不知道讓行救護車導致罰款扣分是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撤銷的,同時也擔心行政復議耗時耗力,自己要是拿不出讓行的證據,交警部門不予認定怎么辦?按照規定,遇到救護車不讓行會扣3分并罰款200元,要是闖紅燈不能夠免于處罰,則要扣6分,罰款200元。“兩害相侵取其輕”,有的司機干脆以不變應萬變,從而減少可能的麻煩。
對此,有關部門一方面要加大交通法律法規宣傳力度,使得“不讓要扣分,讓行可免罰”成為一種常識。另一方面,簡化申訴流程,變司機自證清白為交警調查核實,消除其思想顧慮。
近年來,一些地方給救護車安裝了“電子警察”,抓拍的不避讓救護車行為可以直接上傳到交警部門的違法系統里,由交警部門依法進行罰款。在此基礎上,醫療部門不妨更進一步,將讓行救護車而違反交通規則的車輛信息一并提供給交警部門,由交警部門核實后對其不予處罰。這樣一來,可以徹底打消司機的后顧之憂,增強主動讓行的底氣。
其次是不會讓。前段時期,“45度讓路法”在網上走紅引發熱議。但在現實生活中,道路交通情況往往比較復雜,很多時候不具備“向自己左右前方45度角側身轉向”的條件,具體如何讓行依然是個問題。
就拿在路口等紅燈來說,如果后面來了救護車,前車是應該直接闖紅燈開過路口,還是開過停止線后靠邊讓行?對此,網上說法莫衷一是,不同地方交警部門的判罰尺度也不一樣。同樣是讓行闖紅燈,一些地方不予處罰,有的地方照罰不誤。去年5月,山東的一位的哥就因為避讓救護車被記6分,罰款200元。交警部門的理由是:“在避讓救護車等特種車輛時,駕駛員不能違反信號燈指示,如果闖紅燈繼續向前行駛通過該路口,將會被記分罰款。”
有鑒于此,有關部門應盡快統一讓行免罰的標準,通過圖片、動畫、短視頻等形式,普及給救護車等特種車輛讓行的技巧,教會公眾在確保安全和遵守規則的前提下,讓出生命通道。(張 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