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布5件食品安全民事糾紛典型案例,彰顯司法守護“舌尖上的安全”的嚴明態度。發布典型案例既為經營者劃定了應該承擔的責任,也鼓勵消費者選擇合理方式依法主張權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經營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需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不過,經營者是否“明知”是主觀狀態,消費者往往很難證明,在具體審判實踐中也較難把握?!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對“明知”進行了界定:過保質期仍然銷售、無法提供合法進貨來源、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貨、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等情形,應當認定為經營者“明知”。
上述規定是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加碼,也是在強化經營者的責任意識,以最大限度保障消費者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一些經營者往往存在僥幸心理,無視消費者權益,變著法子非法牟利,諸如過保質期仍然銷售等。
值得注意的是,懲罰性賠償不以造成人身損害為前提。在有些類似案例中,生產者或經營者為了逃避責任,往往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由進行抗辯。最新司法解釋明確,這種“逃避”法院堅決不支持。經營者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來逃避法律制裁的企圖必然不能得逞,規規矩矩做生意才是正途。
當然,消費者維權意識的提升也很重要。一方面應該明晰自己的權利,在消費時也應該注意一些細節性問題,比如,查看產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產品的來源是否可靠等;另一方面應善于維權,依法維權很有必要,況且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由抗辯法律并不支持。
從經營角度來講,經營者對一些不法經營行為“明知故犯”,就是在自欺欺人,更是在自砸招牌,終歸對自家生意的形象及發展不利。更為期待的是,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對市場中存在的一些“明知故犯”現象切實早發現、早懲治,以凈化市場消費環境。(楊李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