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揚州市江都區發生一起悲?。?0后設計師小顧在上班時突發意外,猝死在廁所門外,家人為此悲痛欲絕。但當他們去找老板商談死亡賠償時,對方卻避而不見,甚至以未簽勞動合同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店方劉老板委托的律師稱:“即便認定小顧是新中源陶瓷店的員工,但他所去的廁所并不在工作區域,因此也很難界定是工傷。”
小顧在新中源陶瓷店已上了三年班,這并非空口白話,有手機微信里劉老板每天給他安排工作內容的聊天記錄和老板娘每月給他發工資的轉賬記錄為證。這足以說明,雙方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成立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至于律師所說的“所去的廁所并不在工作區域,因此也很難界定是工傷”,也是無稽之談。勞動者不是機器人,是人都會要上廁所,吃喝拉撒睡是每個人最基本的生理需求;勞動者在上班期間上廁所時猝死,也屬于工傷,準確來說,視同工傷?!豆kU條例》第15條第1款明確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劉老板一方之所以聲稱雙方不構成勞動關系及上廁所猝死不算工傷,無非是因為他沒依法和小顧簽訂勞動合同,也沒依法繳納社保,出了事,工傷保險待遇要由他獨力承擔,而他不愿意,想耍賴。
在此情況下,小顧家屬可走勞動仲裁渠道,或者是直接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交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等相關材料,確認小顧屬于工傷,進而由劉老板賠付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這三項工傷保險待遇。這三項費用的計算,應遵循《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規定,沒有任何可以扯皮爭議的空間。當然,從優先維護勞動者權益的角度出發,也不妨先由工傷保險基金進行墊付,再由社保經辦機構依法向劉老板追償。
《社會保險法》第41條明確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同時,人社部門對于用人單位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的違法行為,還應加大查處糾偏力度,以維護勞動者權益,把諸如此類權益糾葛提前消滅在萌芽狀態。(于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