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能料到,上個戶口也這般“折騰”。據媒體報道,不久前,四川綿陽經開區塘汛街道板橋社區小伙兒鄧某喜得貴子,這本是一件喜事,可在給孩子上戶口時,卻發生了讓他糟心的事兒,“社區干部說按照村規民約,像我這種再婚人員給孩子上戶口,必須交納1萬元公益金”。孩子出生4個多月時,因為不愿多交錢,他一直沒能為孩子成功辦理戶口。之后,在未獲取村組同意意見的情況下,當地派出所為其兒子辦理了戶口。
客觀來說,由鄉村群眾集體制訂,進行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并自覺自愿履行的各種文明公約和居民守則,也就是俗稱的鄉規民約,雖然不是法律,卻對法規實施起著輔助作用,也有利于社會基層的治理。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通過在城鄉不同范圍的群眾中制定和執行各種守則、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也體現出對鄉規民約的“力挺”。
不過,鄉規民約能不能立得住,還有一個大前提,就是不能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否則就要被歸入無效。翻看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如此,為鄉規民約劃出了法律紅線。
再看該村組上戶口先交“公益金”的鄉規民約。根據《戶籍管理條例》規定,“公民領取戶口簿和遷移證應當繳納工本費”,除此之外,別無其他費用。這年頭,戶籍管理工作越來越規范,誰還聽說過,把上戶口當生意,胡亂收費的?可是在這個村組,上個戶口還要先交“公益金”,如此“法外動作”,顯然已經違反了法律規定。
雖說該村組隨后調整了村規民約,上戶口不收費了,但是如果要參與分房、申請社保等村福利政策,還是需要繳納公益金。這個新修訂的鄉規民約,也還有不少瑕疵。村民析產拆遷分房,有《婚姻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宅基地遷移條例》等法律法規管著,沒有哪條明文規定,先交“公益金”才能啟動。至于社保問題,也有《社會保險法》等法律和國家政策兜底,先交“公益金”才能交社保,又是哪來的小插曲。
當然,對于該村組來說,也能拿出不少理由,比如農業戶口與拆遷賠償產生聯系,想通過收取公益金來控制戶籍人口的增加,等等。問題是,再好的目的動機,也需要合法合規的形式載體。村組手中的權力,不能隨意侵犯村民合法權益,就算鄉規民約,也不能突破法律的邊界?,F實中,“公益金”收取了,戶籍人口卻照增不誤,既增加了村民的負擔,也帶來了違規收費的廉政風險。
荒唐的“土政策”,經不起法律的檢視,該壽終正寢了。職能部門應當對有關鄉規民約進行清理,退還違法收取的所謂“公益金”,給利益受損的村民一個交代。(歐陽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