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傳“山西呂梁臨縣13歲初三女生小娟(化名)被校長毆打,并被迫寫下檢討書承認與男生在宿舍多次發生性行為”,此事引發關注。據新華社消息,記者12月17日從臨縣新聞辦獲悉,網傳山西臨縣“毆打迫使初中女生寫不雅檢討”的校長已被停職待查,有關情況正在調查處理中。
“一校長毆打13歲女生、逼其寫性行為檢討書”。這樣的事情居然發生在學校,讓人詫異,更讓人憤怒。女生的家屬表示,“我們承認幾個孩子青春期懵懂,可是后來妹妹的醫療鑒定可以證明,孩子們并沒有做過那些事情,我們無法想象她是被如何逼迫寫下發生過性行為的檢討。”不僅是家屬無法想象,任何有起碼常識和良知的人都無法想象。
不過憤怒之余,這樣的荒唐事還需要有更多冷靜的審視。首先,目前此事的真相還有諸多疑問待解。比如,從女生家屬方面給出的醫學檢查結果來看,女孩被逼寫下的檢討書顯然與實際情況不符,那么,檢討書中的諸多細節到底是如何“虛構”出來的?此前的一些報道中引述女生家屬的說法稱,涉事校長曾讓女生“我說一句你寫一句”,這是否屬實?如果校長確實是脅迫當事女生“虛構”了檢討書,到底有著怎樣的動機?而其所要承擔的責任,恐怕也就不僅僅是毆打學生這么簡單。
更進一步,綜合涉事校長在此事中的表現,諸如毆打逼迫學生寫“性行為”檢討書,且又是深夜把女生叫到辦公室。這樣的校長是否還有其他方面的非正常表現,也很難不讓人產生聯想。相關調查,不能放過這些細節和線索。
目前,圍繞此事的諸多說法和細節,都還有待權威調查的求證和確認。但是,圍觀者在審視這件事時,也要警惕另外一種隱形的歧視思維。也即,家屬方面給出的醫院檢查結果說明女孩檢討書中的內容與事實不符,據此可以反推涉事校長存在更大的責任,但是,假如(僅僅是假如)檢討書的內容屬實,校長的做法或者說過錯,是否就可以被理解甚至被原諒?
答案顯然是,不可以。首先,從學校管理層面來講,男生可以輕易進入女生宿舍,這本就構成管理上的失職;其次,面對學生早戀乃至出現其他不應該出現的情況,校方的處理,也應該嚴格本著“治病救人”的教育目的來進行,不能脫離正常的教育行為邊界。比如,違反法律的就應該及時和家長溝通,并報警;確實“犯錯”,那也應該遵照法律和相應的教育規定來處理。像這起事件這般搞“私刑”,逼迫學生寫性行為檢討,這就不是教育而是傷害,不是“救人”,而是侮辱人。
說得更通俗點,此事中學校和校長責任的界定,或者說輿論的批評,不該是建立在涉事女生未做過檢討書中所說行為的基礎上,而應該是真正從教育倫理和懲戒權力的邊界出發,來審視師者行為的合理性。無論如何,校長動輒對“犯錯”女孩棍棒伺候,并造成其“全身多處挫傷,外傷性右耳鳴,右臀部、小腿均可見片狀淤青”等傷害,這已經明顯突破了合理懲戒權的范疇;而深夜把女孩叫到辦公室寫“性行為”檢討,這也有違正常的師者之道。顯然,這些規矩的成立,不應該以學生的表現為前提。
說到底,此事中相關成年人的行為不當,與涉事女生是否被“冤枉”,并不構成必然聯系。意識不到這一點,同樣是對未成年女生的侮辱和傷害。(朱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