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技術創新迅猛發展,越來越多的金融領域開啟數字化進程。與傳統金融相比,數字化金融依托各類數據要素,搭建金融服務場景,對數據依賴程度極高。以銀行為例,在傳統業務模式中,銀行主要依靠客戶自身主動提供和上門訪談等方式獲取信息,但在數字化金融的業務模式下,銀行先通過其他途徑獲取數據,實現精細用戶畫像,再精準營銷,是通過數據找到客戶、識別客戶的。
在新的業務模式下,數據的重要性不斷提高。一些千方百計想要獲取數據的金融機構不僅“過度收集個人信息”,而且在開展相關業務時存在合規性風險。據不完全統計,中國人民銀行在今年開出的行政處罰罰單中,涉及“個人金融信息”的就超過180張,處罰對象包括了銀行、證券公司、支付機構和消費金融公司等。
為了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更好保障消費者權益,各方呼吁進一步提升金融數據監管能力。然而,要實現對金融數據可穿透、可觸達監管,當前最緊迫的是要解決數據確權問題。目前,各國法律似乎還沒有準確界定數據財產權益的歸屬。因此,需要盡快明確各方數據權益,推動完善數據流轉和價格形成機制,充分并公平合理地利用數據價值,依法保護各交易主體利益。
實際上,目前數據控制權主要在大型科技公司手中。眾多金融機構為獲取數據,只能與一些金融科技公司開展合作。一些大型科技公司則利用數據優勢獲取超額收益。監管機構也關注到了這些新變化。今年年初,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個人金融信息保護技術規范》,《個人金融信息(數據)保護試行辦法》目前也正處于征求意見中。
當前,要推動相關領域的金融監管,最為迫切的是要加快數據權屬相關立法,明確數據定位,歸屬內容和范圍,從而為數據開放共享、交易流通和權益分配提供法律依據。在此基礎上,按照數據權利歸屬確定可流通數據的范圍和流通規則,確定數據權益在所有者、開發者和使用者之間的合理分配,防止少數公司憑借技術優勢獨占數據收益。
毫無疑問,眼下數字化金融發展已成行業趨勢,勢不可擋。金融科技發展給監管帶來的新挑戰需要跨部門合作,需要更多的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保障。實際上,金融監管總是走在金融創新的后面,這是行業發展規律,也是監管工作的客觀實際。對于相關部門來說,需要做的是正視問題,加強合作,盡快補足監管短板。加大對數據壟斷的治理能力,這不僅是保護消費者金融權益的需要,也是維護市場公平正義之所需。(陸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