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日,百多名藝人聯名抵制近來經常過市于演藝節目中的于正、郭敬明的消息惹人注意。據聯名抵制的公開信稱,于正、郭敬明都是因被法院判決抄襲、要求其道歉而拒不道歉昭著于業界,但是,這種昭著不僅沒有為抄襲者帶來什么影響,反而卻更令其張揚起來。如此示范,也正是業界人士起而抵制這兩個抄襲者的起因。
當然,來自業界的抵制,形成于業界同感者個體的組合,即使聚合起每個個體所掌握的資源,其覆蓋范圍也畢竟有限。因而,這種抵制,更多的也只是表明一種態度,旨在喚起更多同道的共識,在業界內外盡可能地擴大抵制范圍,以匡扶業界風氣。
不過,說起來,這些沒有附加公權力、形成自個體組合的抵制,與其說是對他者不當行為的抵抗,還不如說是對自己所能決定之事的設限——決不讓抄襲者染指自己所掌控的資源。因此,實際上,這種抵制,就抵制者力所能及的選擇看,其行為本身給被抵制者帶來的切實影響,也許還沒有公開抵制行動形成的社會效應給抄襲者帶來的影響大。因為公開本身就是一種力量,公開所向雖然直指兩個人,但其造成現實中的分野,卻逼迫著業界同仁表明態度——明面的或暗里的。
由此,公開抵制的行動,是出自同感者對法律所能的限制和是非不彰的無奈,其實質是一種私權利的行使,是自力救濟的行為。這種自力救濟,以設限自我不做什么的被動方式,在抵制者與被抵制者之間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關系。但是,被抵制者即使受損于這種抵制,也同樣無法指望其所藐視的法律能夠在此施以援手,來擺脫這種關系。抵制者通過實施自力救濟形成的對被抵制者的非規制懲罰,在暴露法律所不能的同時,也為被抵制者的行為扎上了一道籬笆,并由此設立起一個界標。而這又何嘗不是對法律不能的一種補償呢——雖然這種補償并不總是有利于法律秩序的形成。
實際上,被抵制者之所以被抵制,還不僅僅是其不服從法律所暴露的法律不能的問題,更有這種不服從給被抵制者帶來的在業界似乎更加風生水起的不良示范。正是對被抵制者無視法律的無視,讓被抵制者不服從法律所為反倒成了彰顯其聲名的廣告,使其更加張揚地現眼于業界。如此軌跡,也不僅僅是被抵制者的是非觀之外化,也是那些讓其得逞于業界的推手的道德標準的定位標識。
對于抄襲者不服從法律判決的問題,業界從業者個體基于共識而組合形成的抵制,并沒有制度性的強制力。這也讓人想起了法律界人士早就有的關于將不履行法庭判決規定的法律義務等行為入罪,并為此設立“藐視法庭罪”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