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上海市體育健身行業會員服務合同示范文本(2021版)》正式發布。合同設置冷靜期,消費者在簽署合同次日起7日內未開卡使用會員服務,可單方解除合同。
上海出臺規定,要求在簽署合健身卡同時設置“冷靜期”。這就意味著,消費者在簽署合同次日起7天內,若沒有開卡使用,可單方面解除合同。很顯然,設置健身卡“冷靜期”,就像網購的“7天無理由退款”那樣,保障消費者在規定條件下自由退卡的權益。
很多人都有這樣的經驗:初次去健身房健身,一些健身教練不是耐心地指導鍛煉,而是巧舌如簧地推銷健身卡,滔滔不絕不厭其煩地講述辦卡的優惠,他們像保險產品推銷員那樣有耐心、有恒心;直到你動心,最后同意辦卡??墒?,等到第二天,消費者才發現自己辦卡有些沖動,甚至有一種被忽悠上了“賊船”的感覺。但你既然辦了卡,就得去他們那里鍛煉、消費,沒得選擇。
從某種意義上說,預付卡就是一種雙方認可的合同協議。既然如此,它就應平衡、保護合同雙方的利益。那么,設置“冷靜期”是否觸動了公判原則呢?其實不然。仔細分析之前的預付卡合同協議,我們不難發現,它的細節性規定,更傾向于保護商家的利益。事實也是如此,一旦發生預付卡糾紛,持卡人往往處于弱勢。
自由辦卡,是消費者的權力和自由選擇;在不損害商家的條件下,能不受阻礙地退卡,也消費者的權利和自由。能挽留顧客的是商品質量或服務水平,而非合同上的不公平條款。雖然商家沒有強制性辦卡,但在合同的格式條款上設置障礙,卡消費者脖子,也非常不地道。那些故意刁難退卡的商家,應受到的懲處。
正是基于預防沖動式消費、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考慮,上海的體育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健身健美協會、消費者保護協會四部門出臺了《上海市體育健身行業會員服務合同示范文本(2021版)》,對健身卡設置了“冷靜期”。這在全國范圍來說,都是一種首創。上海的這一舉措,對消費者而言,是一個喜訊,我們對此表示贊賞和支持。
現實中,理發、美容、購物、健身等各種預付卡,可謂五花八門,應有應盡。用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來刁難消費者退卡,這種亂象不只是存在于健身行業,不只是存在于上海。筆者以為,我們可以從修改《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入手,把預付卡“冷靜期”鑲嵌其中。如此一來,全國各地各行各業的預付卡,都能名正言順地設置“冷靜期”,受惠于全國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