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起“奇怪”的租賃糾紛。一般來說,單方解約應賠付相應違約金,但這起糾紛卻是,在對方的計算之下,業主非但拿不到違約金,甚至還欠了自如一大筆錢。
不妨先回看糾紛過程。從2018年11月份開始,何女士就將自己在廣東廣州黃埔的一套房子,以每個月3325元的價格租給自如公司運營管理,租期為5年。但今年10月,該公司工作人員表示,因公司長期虧損,要求何女士永久性降低租金。業主不同意,該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作為業主的何女士,非但沒有收到違約金,反而還欠了對方兩萬多元。
老實說,僅看單方解除合同,就立不住腳?!逗贤ā芬幎?,“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而單方解除合同,必須符合“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等情形。
就這起糾紛而言,顯然雙方沒有就解除合同協商達成一致,而一方提出的“因公司長期虧損,要求對方降低租金”理由,并不屬于法定的單方解除合同允許范圍之列。如此,單方解除合同,已經屬于違約行為。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自如發起解約前,應提前30天向業主發送書面通知并征得業主同意,在業主一再催促下,對方才在自行解約后向發來解約通知函,更讓自如的違約行為“錯上加錯”。
根據合同法,“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鑒于自如方面單方面解除合同,理應承擔違約責任,至少應當賠付違約金,但事實卻讓人大跌眼鏡,業主非但沒有收到違約金,反而還欠了對方兩萬多元,“要賠償裝修折舊費和其它一些費用”。根據最高法《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規定,“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說,自如自己造成的損失,應該由自己承擔,不能栽在別人頭上。
據自如人員對媒體的回應,合同早已規定,只要合約提前解除,業主便需賠付裝修折舊費。在他們看來,什么時候提前解除合同,什么時候要求對方賠錢,只要在自家合同里寫下來就可以了,也不需要看對方的臉色,問題是,合同法并不會承認這種“霸王條款”。該法明確規定“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也就是說,所謂的對自如有利條款,并不能違反契約精神,成為強壓在業主頭上的“大山”。
何女士遭遇并非個案。據報道,今年以來在廣州白云區、北京、南京等地,都有業主反映被自如要求降房租,不同意的話就單方面解約。有長租公寓爆雷在前,自如動態應引起職能部門關注。對于消費者,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維護合法權益。而違約的租賃方也應懂得,遵守契約精神,是企業立足市場的前提,搞“店大欺客”那一套,遲早需要付出代價。(柳宇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