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9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作為《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的配套性文件,從2021年1月1日起執行,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正式登場。
自1992年引入我國保險市場后,個人保險代理人隊伍不斷壯大。一支質量上乘的保險代理人隊伍,不僅是保險企業在市場勝出的利器,也是保險市場營銷最重要的渠道。截至目前,全國保險公司共有個人保險代理人900萬人左右。2020年前三季度,全國個人保險代理人渠道實現保費收入1.8萬億元,占保費總收入的48.1%。個人保險代理人在普及保險知識、推動保險業快速增長、促進社會就業等方面作出巨大貢獻。同時也要看到,個人保險代理人隊伍長期存在大進大出、素質參差不齊、保險專業服務能力不足、社會形象偏差等問題,這對于保險業來說無疑是個隱患。
如何通過健康增量逐步稀釋問題存量?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是一種重要方式。趨于扁平化的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有助于形成一支更加專業化、職業化和穩定化的保險代理人隊伍。事實上,監管層在更早一些時候已經肯定了部分保險公司開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試點工作。此次《通知》正是在前期試點的成功經驗上,明確政策要求和導向,進一步規范相關業務,全面研究建立比較完善的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管理制度。
不過,建立真正意義上的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尚需時日。獨立保險代理人制度是源自美國等保險發達市場的“舶來品”。在美國,目前保險代理人規模為34萬人,其中獨立代理人19萬人,占比56%,保險市場份額占比49%,均高于專屬代理人。成熟保險市場的這一“獨立”含義完整地體現在兩方面:一是自主展業,沒有層級關系;二是可代理多家保險公司業務。從銀保監會《通知》看,現行的獨立保險代理人制度實現的“獨立”更多是第一個層面上的,即代理人自主獨立開展銷售,輔助非銷售人員不得超過3人,同時杜絕層級利益。在第二個層面上,“獨立”的意義是有限制的,即只能銷售簽訂代理合同的保險公司產品,如想代理多家公司產品,需選擇有兼營資質的保險公司,且與自身代理業務不能存在直接競爭關系等。這種限制與我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尚處初啟階段相關,從長期看,最終放開多家保險公司業務代理權是必然。
代理權從一家保險公司拓展到多家,這中間還有多長的距離?從目前看,這有賴于保險公司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的扶持力度,包括產品設計、授權管理、執業培訓等多方面。特別是能否通過互聯網科技,給看似零散的獨立代理人提供實現多種營銷需求的強大后臺,這將是這個群體職業能否快速穩定發展壯大的關鍵因素。(江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