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發生的多家互聯網企業員工猝死、自殺事件,又一次將勞動者無限度加班的問題引入了公眾視野。
當今社會,互聯網高效連接與運作的不僅是貨幣和產品,被從頭到腳調用的還有一個重要資源——“人”的服務。自進入互聯網時代,前所未有的效率調用了看似取之不竭的勞動力,加之現行勞動法規范應對社會現實的滯后為這一領域留下了制度空白?;ヂ摼W時代的大背景下,用工的工時保障成為一個越來越值得正視的問題。
用人單位倘若認為“我們都可以選擇”,因而勞動人員過勞死似乎也是“選擇的結果”,則有失允當。我們都知道,勞動關系不是普通的契約關系,由于勞動者相對用人單位處于弱勢,勞動法對于勞動者一方必然要有傾向性。過度加班現象侵犯了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法律必須及時干涉。因此,企業的勞工保護底線——“工時管制”,理應納入監管與合規的范疇。
具體到互聯網企業及平臺用工,一般較少采用八小時工時制,多采用特殊工時制和綜合工時制。我國現行工時制度對標準工時制管控較緊,而對特殊工時制的管制卻缺乏足夠靈活且行之有效的辦法。比起八小時工作制下的全職工,互聯網行業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更長,工作強度更大,同時,因缺乏與企業相當的議價能力,他們對于企業的加班要求往往很難拒絕。
無限度加班不僅占用勞動者工作之外的時間,于勞動者的健康與生命有虞。而且企業在此過程中為降低用人成本,往往將多個人可以完成的工作壓在一人身上,從而間接擠壓了他人本可獲取的就業機會。
應當看到,現行《勞動法》規定高標準加班工資的初衷是抑制加班泛濫,卻可能事與愿違地刺激勞動者的加班愿望,反而使勞動者為獲得更多工資過度加班。因此,工時制度應具有“雙限制”的特性。它不僅約束用人單位,也限制勞動者以過量勞動時間獲取加班工資的“自由”。
筆者認為,為應對勞動者過度加班導致過勞死的社會現象,應出臺相關政策,明確規定“過勞死紅線”。例如,日本厚生勞動省明確規定:月加班時間達到80小時,屬于“過勞死紅線”。而且,還應規定勞動者工作時間的上限以及企業違反規定的懲罰措施。
同時,對于不采用八小時工作制的企業,應創立聯通各用工平臺,識別勞動者身份、統籌計算工時,并將待命時間也計算在工時內的“互聯網用工一攬子工時管制體系”,并嚴格適用加班工資制度。
此外,《勞動法》第41條“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才能延時加班,應具體落實。例如,不應安排孕產期、未成年勞動者和其他不適宜加班的勞動者加班。工時管制得以完善,才能夠有效倒逼平臺負起社會責任,有效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張陳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