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想到為人父母居然不用經過考試,就覺得真是太可怕了。”這句略帶調侃的話,恰恰道出了當今家庭教育的問題所在。誰來教父母成為合格父母?家庭教育需要立法來設定底線、厘清關系。1月20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家庭教育法草案明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責任人,并規定了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學校、其他有關社會公共機構等不同主體在促進家庭教育方面的責任和義務。
家庭教育法草案,明確了家庭教育方方面面的主體責任和義務,也重申了很多原則。比如,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實施家庭教育過程中,不得對未成年人有性別、身體狀況等歧視,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賦予學校、村(居)民委員會、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所在單位批評教育和督促的權力,明確公安機關等干預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這些應該說是對當前家庭教育領域的一些熱點問題,作出了針對性回應。
不過,其中一些原則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如“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這個可能就與社會的主流教育理念存在一定的出入。雖然說暴力教育不得人心,但到底如何定義“暴力行為”,難免存在一些邊界上的爭議。所以,這一點還需要在實踐中逐步摸索。當然,作為一種原則寫入草案,它更多體現的是一種底線要求,而到底何謂“家庭暴力”,相信絕大多數家長都能夠合理把握。并且,明確了其他主體對家庭教育的“干預權”,這本身也是一種外在的監督。
草案的另一個亮點,是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設立或者推動設立家庭教育指導服務中心。這意味著地方政府要為家庭教育的開展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服務幫助。這一點在現實當中其實是非常必要的。畢竟,每個監護人的教育理念、文化素養等都有很大差異,這決定了具體的家庭教育實施也會存在巨大的差別,那么為了整體提升社會的家庭教育水平,通過外部的服務指導來減少這種個體差異就顯得必不可少。尤其對于農村地區的留守兒童來說,這種針對監護人的服務指導,更具有現實意義。當然,要讓這一要求落地,既需要實打實的政策、資源保障,也依賴于相應的專業人才支撐。
草案還要求,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家長學校,針對不同年齡段未成年學生的特點,定期組織家庭教育指導和家庭教育實踐活動。這一點表面看是要發揮學校在家庭教育中的指導作用,實際上也是要增加家校之間的良性互動?,F實中,家校關系的緊張乃至畸形,往往與學校、教師和家長之間的溝通不足有關。而學校定期組織家庭教育指導和家庭教育實踐活動,就能夠為家庭和學校之間的溝通交流搭建一座橋梁。同時,還要看到,家庭教育本身就不可能完全脫離學校教育,兩者之間開展良性的互動配合,才能實現雙贏。
不管是要求地方政府設立家庭教育指導服務中心,還是明確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的互動,以及賦予一些主體對于家庭教育的“干預權”,它都明確了一個共識,那就是家庭教育不僅僅只是家庭的事,它需要其他主體的配合,也需要置于一個健康的教育環境乃至法治環境之中。這種共識的明確,有助于讓家長意識到,教育孩子不完全是一件私事,對于杜絕家庭暴力,以及糾正一些畸形的教育理念,有積極意義;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敦促公共服務彌補在家庭教育介入方面的不足。像學校把過多的責任推給家庭,一些對未成年人負有保護責任的機構卻在履責時止步于家庭,導致對孩子實際保護不足等等問題,都有望獲得改善。
當然,法律要產生效力,重在實施。目前草案的內容,可以說為社會描繪了一幅家庭教育的理想圖景。但它的善意要想落到現實中來,產生足夠的指導效力,依然取決于具體配套實施系統的構建。(閔 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