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5日14時許,廣州市白云區鴉崗村北禺十四巷一棟廠房下,一條大狗從天而降。路人張萍(化名)被砸中后,瞬間倒地不省人事。大狗起身后離開,后來不知所終。張萍被砸成高位截癱,司法鑒定結果為一級傷殘、護理依賴程度屬于完全護理依賴。因為找不到涉事狗及狗主人,張萍將整棟樓的房東和租戶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不同于一般的“一人被砸,全樓補償”案件,該案傷人的物品是找不到主人的動物,所以顯得更加復雜。自從2018年白云區人民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該案以來,這場官司已經持續了超過兩年半的時間。(2月6日《廣州日報》)
被“天降大狗”砸癱,護理依賴程度屬于完全護理依賴。夠倒霉的事給攤上了??捎捎谡也坏焦分魅?,官司已經持續了超過兩年半的時間?,F在算是有了結果,可百萬賠償費能否執行到位,卻是個未知數。執行到位的法律才更具震懾力。
其實,即便是百萬賠償金到位,也是遠遠不夠的。對此,原告律師表示,目前對判決賠償擔責認可,但對賠償數額和承擔責任人數不是很滿意。等家屬思考后,再根據家屬要求決定是否上訴。在狗主無法確認下,將廠房的所有者和所有承租方告上法庭,這是一種無奈選擇。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原告雖然覺得挺冤的,覺得自己與狗無關,而且案發期間不是被告的上班時間,自己也是無辜的,但依據法律卻是要承擔責任的。高空拋物產生的悲劇不少,為此丟掉寶貴生命的也非個別。但自始致終未能終結高空拋物悲劇。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不知道,百萬賠償能否起到警示作用?
值得關注的是,被告稱,“為什么要我賠償呢,這只狗跟我有什么關系呢?”他認為天臺是一個開放的平臺,任何人都可以上去。并且涉事狗也不是自己的,他無法接受自己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要爽快的拿出錢來賠償也不是件容易的事。官司打贏了,執行不到位的事屢見不鮮。“高空拋物第一案”重慶案發18年,賠償拖了十幾年。索賠的過程也是一次次磨難。
被“天降大狗”砸癱之后經歷兩年半的時間,雖然拿到了判決書,當事人的兒子并沒有任何激動的感覺,“因為沒有錢,母親再也沒有做康復訓練,恢復得并不好。”最大的希望是判決書能夠兌現。的確,沒有執行到位,就沒有法律威懾,不付出應有代價,那些拿公共安全不當回事的,還將肆意妄為。被“天降大狗”砸癱,百萬賠償執行到位才更具震懾力?,F在還不能劃上句號。百萬賠償能否執行也是一次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