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布最新《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明確了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材料齊全的情況下,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在收齊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診斷結論。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2月23日《工人日報》)
工傷是勞動者維權的難中之難,而職業病是工傷維權的難中之難。這一方面體現為舉證難——據介紹,患者要申請職業病診斷,需要準備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一系列材料,其中很多都是需要用人單位提供的。出于自身利益考慮,不少單位往往態度消極,甚至拒不配合。另一方面,程序冗長讓一些職業病患者等不起。業內專家指出,一般情況下,一個職業病患者從認定到理賠,需要走10余項法律程序,耗時至少1149天。有些病情嚴重的職業病患者,還沒走完程序就撒手人寰了。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此次修訂,提速增效成為一大亮點。辦法首次明確了職業病診斷時限,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在收齊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診斷結論。同時,大幅減少職業病鑒定辦理時限,按照規定,從受理至送達鑒定書的時限由95天減至50天。
職業病診斷鑒定提速,不是單純的為快而快,而是基于優化程序的底氣。首先,辦法進一步強化了用人單位的義務,減少勞動者提供職業病診斷資料的要求。按照規定,診斷所需資料主要由用人單位向診斷機構提供,勞動者只提供本人掌握的有關資料。顯然,用人單位在這方面更具優勢和便利。
其次,辦法明確在用人單位拒不提供資料或提供資料不全的情況下,“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并參考勞動者自述或工友旁證資料、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提供的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等,作出職業病診斷結論。”這意味著一些用人單位的拖延耍賴套路再也行不通了,即使拒不配合,職業病診斷機構依然可以做出“缺席審判”。
此外,辦法還細化了《職業病防治法》中關于“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必然聯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的規定,明確了證據的具體內容,便于診斷機構與診斷醫師的具體操作。這就相當于舉證責任倒置,要求用人單位自證清白,能夠倒逼其積極配合工作。
據抽樣調查,我國約有1200萬家企業存在職業病危害,超過2億勞動者接觸各類職業病危害。職業病已經成為制約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給社會、勞動者及其家庭造成了沉重的經濟負擔。提速一小步,關愛一大步。職業病診斷鑒定加快流程,充分彰顯了生命至上的理念,有助于職業病早發現、早診斷、早治療,更好地維護勞動者職業健康合法權益。同時,《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修訂也能促使用人單位認真反思,提高重視程度,從源頭加強職業病預防。(張 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