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3月15日發布通告指出,2月20日以來,“清澈的愛”被個別企業和自然人當做商標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提交了注冊申請,圖謀不當利益,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此予以譴責,并依據商標法駁回17件“清澈的愛”相關商標注冊申請。(3月16日《澎湃新聞》)
去年6月中印邊境沖突中,4位戍邊英雄為國犧牲。“清澈的愛,只為中國”,是00后烈士陳祥榕18歲入伍時寫下的戰斗口號,質樸的文字表達了他守護邊疆深切、純真的愛國情懷,讓無數國人為之動容。然而,個別企業和個人竟將烈士的戰斗口號用于申請商標注冊,著實令人寒心!
這種拙劣行徑,既于情不符,更于法不容?!队⑿哿沂勘Wo法》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清澈的愛”作為陳祥榕烈士的戰斗口號,很容易讓人與這位戍邊英雄聯系起來,有關企業和個人的做法無疑涉嫌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變相用于商標,屬于違法行為。
同時,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正如國家知識產權局在通告中指出,“清澈的愛,只為中國”充分彰顯新時代英烈對祖國的熱愛和無私奉獻的高尚情操,“清澈的愛”被當做商標提交注冊申請,“褻瀆了英烈的精神,背離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極易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駁回決定,有力維護了商標注冊申請秩序。
事實上,早在1983年起施行的《商標法》中,就明確規定商標不得使用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文字、圖形。在以后的四次修正中,這一原則都被保留下來。對于企業及其代理機構來說,不可能不清楚該法律規定,同時,對烈士口號用于商標帶來的不良影響,其也應是心知肚明。然而,個別企業知其不可為而為之,除了心存僥幸心理外,恐怕更主要的還是以此蹭熱度,吸引眼球?;蛟S,企業打的如意算盤就是,商標注冊申請就算通不過,企業也跟著提高了知名度。不管好名惡名,只要出名就行。代理機構明知是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申請商標注冊,卻為了代理費而接受其委托,同樣令人不齒。
對于這種故意挑釁商標注冊管理的行為,僅僅是駁回商標注冊申請顯然是不夠的。根據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對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人,可由申請人所在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對違反規定的商標代理機構,可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停止受理其商標代理業務。去年疫情防控期間,浙江紹興、上海等地市場監管部門就曾對惡意搶注“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商標的相關商標申請人及商標代理機構予以處罰,起到了有力震懾作用。
如今,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駁回17件“清澈的愛”商標注冊申請,公眾在拍手稱快之余,更期待有關部門繼續發力,給相關商標申請人及代理機構開出罰單,堅決維護英烈尊嚴,規范商標注冊秩序。烈士“清澈的愛”,豈容無良企業褻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