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關于招聘學歷歧視的話題有點熱。一則是杭州一家名叫CityDO集團的HR在招聘人員在與應聘者網絡對話時稱不要三本人員、“考不上本科是智商有問題”,引發較大網絡關注和熱議。另一則是本月初,安徽某國有公司招聘中,共6個崗位有5個設置了全日制本科學歷的限制性要求。
這兩起事件雖然關注的重點稍有不同,但都是由于學歷歧視導致。只不過,第一個事例中是一種非名校學歷歧視,第二個實例中則是非全日制學歷歧視。
但顯然,這都是不恰當不合要求的,甚至有違法嫌疑。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秳趧臃ā芬裁鞔_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去年教育部的有關通知中也明確,推動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帶頭扭轉“唯名校”“唯學歷”的用人導向,在招聘公告和實際操作中不得將畢業院校、學習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作為限制性條件。
不過還好的是,在引發熱議后,兩家當事的用人單位都迅速認識到了問題并改正了錯誤,及時制止了負面影響的進一步擴大。問題是,像這樣招聘中進行學歷歧視的,在現實可謂是普遍存在、屢犯屢改、屢改屢犯。這就引發一個追問,就業學歷歧視到底是如何形成的呢?只有弄清了這一問題,對癥下藥,學歷歧視才可能得到事半功倍的遏制。
筆者以為,原因也許是多方面和復雜的,但主要無外乎這樣三個方面:
首先是法規缺失。雖然我國憲法、勞動法規定了勞動者具有平等就業權,為國民平等就業奠定了原則和精神基礎,但就現實來看,相關法律規定還相對粗糙。比如《勞動法》等國內法在關于就業歧視具體表現的羅列上,諸如學歷、薪資、身高、屬相等并沒有明列,這在給就業學歷等歧視留下“后門”的同時,強力執法也缺乏足夠硬朗依據,凸顯了法律規制就業學歷歧視的不足。
其次,違法成本低。由于各種原因,目前就業學歷歧視往往很難發現,即便是一些被發現的,也往往沒有什么成本,大部分情況下最多付出被輿論撻伐的代價。以此次的兩個案例來說,學歷歧視被坐實被輿論撻伐后,也僅僅是當事招聘單位認錯改正,至于勞動監察部門的及時執法等,到目前為止也未所見。違法成本小甚至于無,進一步變相增加了一些用人單位膽敢實施學歷等歧視的底氣。
再次,存在學歷偏見和錯誤認識。深入研究不難發現,一些單位對學歷存在歧視,根本上不是對學歷不信任,而是對學歷背后人的能力不信任。比如在此次蚌埠當事公司的“非全日制”歧視的解釋中,就指出“從之前的招聘來看,全日制求職者的綜合能力普遍高于專升本、成人高考和函授”。問題是,太多實踐都證明了學歷與學校、能力并非必然的對等關系,既然主要看重的是工作能力,單獨把學歷尤其是名校等學歷當作必過關口,顯然發錯了力、把錯了關、努力偏了方向,不科學也不合理。
簡言之,就業學歷歧視,當時用人單位則不無可避,但要想根上解決這一問題,仍需通過司法完善、強力執法、糾正學歷偏見等,合力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