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火鍋調料廠負責人彭某因在生產粉皮時添加明礬超標,獲刑6個月,刑期結束后繼續經營涉案火鍋調料廠。當地市場監管局在收到檢察機關的檢察建議后,向涉案火鍋調料廠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吊銷其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并責令彭某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3月24日《健康報》)
一直以來, “食品安全”關系著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因而,“食品安全犯罪”是公安部門重點打擊的刑事案件之一。
但在很多時候,由于對“食品安全犯罪”的處罰往往只停留于“罰款”或“刑責”,致使不少食品安全犯罪人員在“被罰款”“被判刑”之后,有的依然還在“重操舊業”,并沒有對其采取“終身禁業”的“兜底處罰”,這無形之中給食品安全又一次埋下了一定的“安全隱患”。試想,對“食品安全犯罪人員”只停留于“罰款”和“刑責”處罰,而沒有對其實行“終身禁業”的嚴厲處罰,如果這樣的食品安全犯罪人員再次“作孽”,豈不等于“放虎歸山”?可以說,對“食品安全犯罪人員”實行“刑罰+終身禁業”的雙重處罰,很有必要。
我國的《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筆者以為,這種“刑罰+終身禁業”的雙重處罰,不僅具有強有力的震懾作用,而且也更加符合長期以來公眾對于食品安全違法犯罪“零容忍”和“嚴打擊”的社會期待??梢?,對“食品安全犯罪”就該“刑罰+終身禁業”。
眼下,一些無良商家為了自身經濟利益,竟然不顧消費者的食品安全和生命健康安全,視食品安全“如兒戲”,明知在食品中添加有害添加劑是有害身體健康的,卻依然“膽大妄為”,簡直可以用“利欲熏心”來形容。因此,法律及時亮劍,既對食品安全犯罪人員實行“刑罰”處罰,又對其實行“終身禁業”處罰,這種“刑罰+終身禁業”的雙重處罰,不僅是對犯罪人員的一種嚴懲和震懾,更是對其他人的一種警示和威懾。
當然,要遏制和打擊“食品安全犯罪”,除了“刑罰+終身禁業”的雙重處罰之外,還需有“源頭治理”理念。一方面,食安、工商等監管部門要積極承擔起監管的主體責任,要把監管工作納入到常態化工作之中,做到監管“無空擋”“無縫隙”,讓類似在食品中添加有害添加劑的違法犯罪行為“難以實現”。另一方面,要鼓勵廣大消費者積極大膽地對類似添加有害添加劑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檢舉揭發,讓這些食品安全犯罪人員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使其不敢貿然在食品中添加有害添加劑,以守護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