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就《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建議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對于機動車審驗制度進行了大幅調整?!缎抻喗ㄗh稿》提出:當事人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且符合法律規定其他審驗條件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審驗合格標志。
機動車年檢,可以及時消除車輛安全隱患,督促加強汽車的維護保養,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而此次的《修訂建議稿》卻增加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的附加條件。多位法律專家及業內人士據此認為,機動車“捆綁式”年檢(將年檢與交通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處理掛鉤),或將從法律上實現合法化。
機動車“捆綁式”年檢是各地交警部門的慣例,也是這些年廣大車主吐槽最多的問題,年檢前集中處理交通違法行為成為不少車主的無奈選擇。有車主因為在辦理年檢時,有違法行為沒處理,被拒絕發放車檢合格標志,而將車管所起訴到法院。有媒體曾經報道,從2008年到2018年,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類似案例有將近60件,這其中車主勝訴近30件。此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建議稿)》擬將機動車“捆綁式”年檢合法化,初衷應是想化解這一越來越普遍化的社會矛盾。
然而,這一舉措宜緩行。一則,在車主本已普遍抵觸之下,以修改上位法來將“捆綁式”車檢合法化,不太妥當。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向車管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之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這是“捆綁式”車檢的法律依據。然而,《機動車登記規定》只是部門規章、下位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則是國家大法、上位法。若下位法和上位法相沖突,則應按執行“法大于規”的原則。若要修改上位法,就有以此適應下位法的嫌疑。
另一方面,正如法律專家所說,對機動車進行年檢,是一種對物的行政活動,而不是對人的行政活動,不能夠用對人的行政活動作為前置條件,來衡量機動車這個物的實用性。未處理車輛交通違法行為、交通安全事故不予年檢,是因為“人”交通違法或出事了而處罰“車”,這顯然是錯位。如果有車主因車檢時附加了其他條件而放棄車檢,恐怕會給車輛行駛帶來安全隱患,這就有違處罰交通違法行為以及進行車檢的初衷。不搞“捆綁式”年檢,才可能避免車輛代人受過。
當然,機動車“捆綁式”年檢,是想對違法車主形成制約,迫使其積極接受處罰,不拖延繳納罰款,可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不過,這也暴露出交警部門缺乏足夠的執法智慧與能力,似乎沒其他更有效的手段來保障違法處罰決定得到有效執行。必須盡快提高執法能力,提高執法水平,比如,將車主處理交通違法情況納入征信,影響車主的社會信用評價。等到經過充分論證,有可實施的細則支撐,能區分交通違法性質、罰款拖延程度等,再搞“捆綁式”年檢也不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