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兩萬余元的包裹寄了5天仍未送達,聯系快遞公司卻被告知丟了!著急的張某要求快遞公司賠償,對方卻稱未保價只能賠1000元并退賠運費。4月22日,寧海法院通報了這起案件。最終,經承辦法官積極調解,快遞公司賠償張某2萬元。(4月25日《寧波日報》)
“沒有保價”是“不予賠償”的理由,這個理由已經被快遞公司“說了千萬遍”。事實上,很多人對于這樣“不予賠償”的理由已經坦然接受了,認為是自己“沒有保價”才有了“不予賠償”的結果,也只能“打掉門牙往自己獨自里咽”了。事情往往就是這樣,即便是“歪理邪說”,說多了也就“成了真理”。那么,“沒有保價”真的就能理直氣壯“不予賠償”,或者說只能象征意義的“賠償了之”嗎?
快遞公司辯稱,根據公司規定,沒有保價的快遞物品滅失、損毀,按實際損失的價值賠償,但最高不可超過1000元。而法官并不認同,張某與快遞公司之間存在的是合同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而本案中快遞公司作為承運人,貨運合同的另一方,在包裹未到達收件人之前未對其盡到妥善保管義務,造成張某包裹的滅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賠償責任。
法官向“兩萬包裹只賠1000元”說不,具有典型意義,也從法律層面回應了人們的質疑,給這類“沒有保價”的快件丟失糾紛做了“法律回答”。盡管說,這起糾紛案件并沒有 “最終判決”而是“調解處理”的。但是其意義依然非凡。這次的“小審理”帶來的是“大警示”,其警示所有的快遞公司都需要履行妥善保管的責任和義務,“沒有保價”并不是“與我無關”的借口和理由。
現實生活中,相似的“快件丟失賠償糾紛”很多很多,這種因為“沒有保價”而讓消費者吃了虧的情況十分普遍,但愿寧波法官的向“兩萬包裹只賠1000元”說不的結果,能引起更多快遞公司的反思。最后,筆者還想說的一句話是:“兩萬包裹只賠1000元”,如此簡單清晰的法律倫理,社會倫理,就別麻煩人家法官出手了,“損失多少賠償多少”還是主動為之的好。
說到底,快遞公司的“家法”不能大于莊嚴的“國法”,不能逾越法律底線。
關鍵詞: 價值兩萬包裹只賠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