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遺失物是指動產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觀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處而失去控制的物品。”近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召開關于遺失物糾紛中的法律問題的新聞通報會,指出拾得人有妥善保管和及時返還或送交的義務,撿到遺失物后,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民事責任。(4月25日《法治日報》)
日常生活中,人們難免會遇到丟失東西或撿拾到他人物品的情況。撿到遺失物時,多數人會基于“拾金不昧”的傳統美德而主動聯系失主或送交公安機關。但也有少數拾得人會抱有“我撿的歸我,想咋樣咋樣”的心理認知,對撿拾物采取不當處置方式,最終引來不必要麻煩。順義區人民法院就遺失物糾紛中的法律問題舉行通報會,就是要向民眾實施厘清邊界、辨明是非、保障正當權益、明確責任擔當的法治教育,積極意義值得關注。
面對撿拾物,歸還失主還是不當處置顯然是兩種迥然不同的行為表現,其背后思維差異就在于對“撿拾物”性質歸屬的認知不同。從法律將遺失物定義為“動產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觀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處而失去控制的物品”可以看出,物品臨時丟失并未改變其原有的物權性質歸屬。撿拾到別人的物品只有臨時保管義務而沒有對物品的所有權和處分權。由此解讀,拾金不昧就是“物歸原主”的正當舉動,不當處置顯然存在有悖法理的認知誤區。
我國民法典第314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也就是說,當發現或撿到陌生物品,且根據生活常理能夠判定為遺失物時,正確做法當為要么想方設法返還失主,要么及時轉交公安機關幫忙尋找。這實際上是把“拾金不昧”由道德層面升到了法律義務。
正是基于此,民法典第316條又進一步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顯然由“歸還”義務延伸出了“保管”責任。沒有做到妥善保管而導致遺失物毀損、滅失,就是失責、違法。從這個意義上說,“撿拾物處置不當或擔責”的規定,就是要借此督促拾得人履行好保管責任,同時也不乏對“拾金不昧”善舉的助推和倒逼意味?,F實中撿到手機據為已有或隨意扔掉的行為,應當受到追責并從中汲取教訓。
當然,鑒于“拾金不昧”是發生于人和人之間的誠實守信與和睦相處的愛心善舉,法律也同樣規定了遺失物品者的責任義務。鑒于拾得人妥善保管并積極聯系失主歸還原物,少不了付出必要的時間與精力成本,甚至會產生一定的保管費用,法律層面對此也有明確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這一規定引發的社會效應,就是在促成“拾金不昧”與“知恩圖報”兩種美德的良性互動,更會為拾金不昧善舉的發揚光大添柴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