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頒布,并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實施條例明確,國家鼓勵以捐資、設立基金會等方式依法舉辦民辦學校;以捐資等方式舉辦民辦學校,無舉辦者的,其辦學過程中的舉辦者權責由發起人履行。
以設立基金會方式舉辦民辦學校,是確保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公益屬性,建立現代學校制度的重要選擇。實施條例明確鼓勵民辦學校采取基金會方式辦學釋放清晰信號,我國非營利民辦學校也應積極探索這種辦學方式。
我國于2017年9月1日施行的《民辦教育促進法》明確對民辦學校實行分類管理,民辦學??蛇x擇設立為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不得設立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進一步說,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差別是,前者舉辦者不占股份、不能分紅,所有辦學的結余都必須繼續用于辦學。顯然,基金會辦學方式就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定位與性質要求相契合;而對于營利性民辦學校來說,則不適合采取基金會辦學模式。營利性民辦學校說到底是教育商業機構,其按商業模式運行,但也要遵循辦學規律,不能過度逐利。
基金會辦學方式,是指民辦教育的舉辦者、發起人成立基金會,再由基金會舉辦民辦學校。這種模式有以下優勢:一是非營利民辦學校的所有辦學收入,包括舉辦者出資、政府扶持撥款、學費收入、捐贈收入都進入基金會,全部用于辦學,不能用于分紅,能確保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公益屬性。二是由基金會成立董事會,負責民辦學校重大發展戰略決策,包括遴選校長,確定學校的辦學方向、定位,有利于建立避免舉辦人(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直接干涉辦學的現代學校制度。
從我國民辦學校的具體辦學實踐看,無論是由社會機構舉辦還是個人舉辦的民辦學校,均存在沒有切實建立現代學校制度的問題。社會機構,尤其是企業舉辦的民辦學校,主要按企業負責人的指令辦學;個人舉辦的民辦學校,不少實行“家長制”管理。如若實行基金會辦學方式,學校的重大辦學決策將由基金會董事會決策,出資的社會機構、個人不能再直接對學校辦學事務發號施令。當然,采取基金會方式辦學也并不意味著現代學校制度的自然建立,不過基金會辦學方式為現代學校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基礎。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我國各級各類教育普及的實現,民辦教育的功能定位將發生重大轉變。在這之前,民辦教育多被作為公辦教育的補充,在“后普及時代”,民辦教育的補充功能將逐漸淡化,其重要價值將確立為促進學校辦學競爭力和多元化,為受教育者提供差異化選擇。從實施條例中關于對有關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優惠等政策內容來看,也可以看出國家對引導民辦教育舉辦者由投資民辦教育到捐資民辦的引導邏輯。
這一轉變的實現,需要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我國民辦教育的發展,與歐美發達國家相比,有很大不同。歐美國家的私立教育,最初就從慈善起步,大多是捐資辦學,而相關調查顯示,我國民辦教育的舉辦者絕大多數希望獲得投資回報。我國對民辦教育實行分類管理,正是基于這一現實。
總體而言,雖然國家同樣支持非義務教育階段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包括民辦幼兒園、民辦高中與民辦高校,不過,引導舉辦者、發起人設立非營利民辦學校的導向仍是十分明確的。比如,《民辦教育促進法》明確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此次最新修訂的實施條例明確,優先扶持辦學質量高、特色明顯、社會效益顯著的民辦學校。
我國民辦教育的舉辦者,尤其是選擇設立為非營利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也有必要適時轉變舉辦民辦教育的理念,即從之前的搞投資轉向做慈善,從“做生意”轉向“做教育”,助力推進中國教育現代化。在此基礎上,隨著基金會辦學模式的不斷成熟與擴大推廣,我們有理由相信,中國民辦教育乃至整體教育的生態或將由此實現根本性的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