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廣西一家企業在招聘公告中提出,“曾向原單位提出勞動仲裁的人員不予受理報名或錄用”,引發熱議。雖然該公司很快在招聘公告中撤除了該條款,并發布道歉聲明,但人們對于與之相關的就業歧視的討論并未停止,不少人直指該舉動“奇葩”。上述招聘公告內容引發熱議后,該公司到廣西壯族自治區人社廳匯報整改工作。人社廳相關機構負責人對該公司及時整改做法表示肯定,并強調今后要確保用工招聘工作合法合規。(《工人日報》5月17日)
時下,隨著職工權利意識的覺醒,當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些員工會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運用法律手段為自己討公道、要說法,以維護自身正當權益。然而,現實語境下有些企業不是多從自身找問題,而是把申請過勞動仲裁的人當成另類,甚至公然聲明“曾向原單位提出勞動仲裁的人員不予受理報名或錄用”,顯然,如此舉動已經涉嫌就業歧視和違法招錄,理當依法進行規制。
通常情況下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是因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在協商未果萬般無奈的情況下才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企業嚴格依法辦事,員工何必多此一舉?作為企業招錄員工時應該多些換位思考,而不是將有過勞動仲裁的員工打入另冊。就業促進法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同時,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勞動合同法明確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在招聘時排除此類人員明顯存在就業歧視,侵犯了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
謹防勞動仲裁成為“求職污點”,一方面用人單位要樹立正確的用人觀念,別把勞動仲裁視為洪水猛獸,其實,勞動者有敢于維權的精神更加彌足珍貴,反應出一個員工應具有的現代法治思維;另一方面,勞動監察部門要時常過問企業的用工制度和行為,發現與勞動法和就業促進法規定相抵觸的就要依法進行規制,進行“法律糾偏“,絕不能讓其野蠻生長,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企業用工行為必須依法進行,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進行,絕不允許企業另立章程。對企業用工行為進行規范也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法律不是兒戲,誰當兒戲誰就要為此付出沉重代價,與其將有過維權經歷的勞動者拒之門外,不如在完善企業自身管理上花心思、下功夫,依法合規用人,這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方法。謹防勞動仲裁成為“求職污點”,愿它成為社會共識和企業自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