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北京市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草案)》進行了一審。條例提出,擅自占用無障礙停車位、侵占盲道等行為將受到處罰。(央視新聞客戶端6月4日)
現實中,盲道被人隨便占用的現象到處可見,有的胡亂停放著轎車或者電動車,有的被商家或攤販用來擺放商品,有的被井蓋、信號箱等所隔斷;有的甚至被修建了門衛崗亭、施工圍擋和護欄等設施,還有的被堆滿了貨箱等雜物等。盲道被人為增添了許多障礙,給盲人出行帶來諸多不便,盲人被盲道上的障礙物撞得頭破血流的事也時有發生。
其實,盲道被占用的現象,并不是一個新問題,也不是某一地獨有的問題,而是在很多地方都比較常見的老問題。
盲道成“忙道”,既反映一些單位及市民缺乏起碼的公德意識、“無障礙”意識,也折射有關監管部門不作為,對侵占盲道的行為“視而不見”。
《北京市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草案)》共6章39條,主要內容包括擴大無障礙環境受益群體的范圍;明確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明確從建設到使用再到后期改擴建等相關要求等。與舊版條例相比,此次新增了處罰的條例。私自占壓盲道的行為可能將面臨最高30000元的罰款。將盲道納入法治軌道。
其實,對于盲道的設置和維護,殘疾人保障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都作出了相關規定。殘疾人保障法規定,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應當符合殘疾人的實際需要。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規定,逐步推進已建成設施的改造,優先推進與殘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改造。對無障礙設施應當及時維修和保護;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規定,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業區和大型居住區的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配備無障礙設施,人行道交通信號設施應當逐步完善無障礙服務功能,適應殘疾人等社會成員通行的需要。除此之外,《殘疾人事業藍皮書:中國殘疾人事業研究報告(2020~2021)》顯示,“十三五”期間,各地在鄉村振興、新型城鎮化和老舊小區改造中統籌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18個省(區、市)出臺《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實施辦法,進一步細化了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方面的規定。這些法律法規對于推動盲人順利出行,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盡管如此,仍需不斷完善。
“私壓盲道最高罰3萬”,將盲道納入法治軌道,彰顯法治的威懾力,體現城市管理的溫度。值得各地借鑒。盲人的出行,是一項不容忽視的民生問題。要真正讓無障礙設施成為惠及殘疾人的民生工程,除了規范建設無障礙設施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強無障礙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把盲道還給盲人,不止是盲人的期待,更是社會各界的共同責任。需要全社會強化盲道意識,更需要法治實時“出手”。交警、城管、市政等監管部門必須各司其職,盡職盡責,齊抓共管,將盲道管理列入各職能部門常態化管理項目,
罰款不是目的,關鍵在于,政府有關部門應該盡快行動起來,將對殘疾人的關心落到實處。同時,社會各界也應從自己做起,讓出盲道,給盲人屬于他們的一片天地。同時,大家都能真正愛護無障礙設施,尊重所有人群不同的需求,把盲道還給盲人,保持盲道的通暢,讓盲人出行方便,傳遞城市管理的溫情和全社會的關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