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職業教育法施行25年來首次大修,6月7日,職業教育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草案明確職業教育的定位和實施原則,規定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是不同教育類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1996年頒布的現行職業教育法對職業教育的定位是“國家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2019年1月國務院印發的《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簡稱職教20條)開宗明義指出,“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是兩種不同教育類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職業教育從“層次”走向“類型”,這一定位轉變明確了職業教育獨特的辦學模式和人才培養模式。修訂草案將其類型地位從政策上升至法律,進一步體現了國家層面為職業教育改革創新提供制度保障的決心。
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就業結構性矛盾依然存在。一方面,勞動力總量壓力依然存在,另一方面,約四成企業反映面臨的最大問題是招工難,尤其是一線普通工人、高技能人才以及技術工人最緊缺。這反映出我國經濟發展由高速增長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隨著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不斷加快,對人才有了更高的要求。在這種背景下,立法確定職業教育地位,著力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是緩解就業結構性矛盾、提高就業質量的需要,更是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需要。對應地,職業教育現代化從規模擴張向高質量轉變是個大趨勢,后續將會進一步完善配套措施,這一點在教育部對草案建議的答復中可以得到驗證。
政策、法律面向大局、放眼未來,而個體的認知行為基于個體、著眼現狀,二者中間地帶需要更多實打實的對個體有利的配套措施彌合。比如,“考不上高中去讀中職,考不上本科去讀高職”的成見客觀存在,要通過改革職業教育招生錄取制度提高生源素質,從而提升職業教育美譽度;又如,政策、法律說職業教育和普通教育一樣重要,用人單位依然設置就業門檻和“天花板”,要讓文件中的“一樣重要”走到現實生活中,落實到考公考研、勞動待遇的方方面面;再如,完善高層次應用型人才培養體系,建設終身學習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要兼顧普惠性和高層次,真正實現“人人成才”,擺脫職業教育和低端劃等號的印象。
發展職業教育需要制度保障,也需要輿論環境。消除職業教育“低人一等”的成見,才會有越來越多的人主動選擇職業教育,出現越來越多的能工巧匠、大國工匠。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重要地位如何,不同教育類型對應的就業前景、職業榮譽感是否存在差異,用人單位、個人的回答至關重要。社會主體的評價源于現實,一定程度上也會影響職業教育的未來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