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僅工作兩個月遭解聘,單位違約被判賠100萬元。2013年1月26日,長春XX眼科醫院與顧某某簽訂《合作合同》,約定醫院聘用其擔任院長,月薪3萬。顧某某入職兩個月后,醫院未經與顧某某協商,提出解除勞動關系。顧某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醫院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100萬元。一審法院判決醫院違約解除合同,需支付違約金100萬元。醫院不服,向二審法院上訴,再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醫院還是不服,申請再審。最終再審維持二審判決。(7月25日《每日經濟新聞》)
長春XX眼科醫院與顧某某簽訂合同,白紙黑字約定,“任何一方不得違反本合同之約定,否則違約方應當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而醫院卻把簽合同當成“過家家”,在辭退顧某某后不愿支付違約金被告上法庭。案經一審二審和再審,醫院“有錯”當然翻不了案,最終因違約被判賠100萬元。筆者認為,簽合同不是“過家家”,醫院違約判賠100萬活該!此案例也警示用人單位,簽合同應當“言出必行,有諾必踐”,否則,法律只會站在正義的一方。
一般而言,簽訂合同就是為了保護雙方的利益,防止一方違約損害另一方的利益。而違約金便是對一方利益受損的賠償。長春這家醫院與顧某某簽訂《合作合同》,約定醫院聘用其擔任院長,月薪3萬,合同期限為5年,并明確了違約責任,一方違約需支付違約金100萬元。然而,顧某某走馬上任僅兩個月,醫院未經與顧某某協商就將其解雇。按理說,醫院按照合同支付100萬元違約金,也就不會引起這起勞動糾紛案。然而,醫院竟視合同為廢紙一張,耍賴拒不支付違約金。
案件一波三折,經歷一審二審和再審,但案件事實并沒有發生改變。雙方簽訂的《合作合同》,對工作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均有明確約定,且不違反法律關于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應當認定該合同為勞動合同。法院認為,醫院單方面決定解除與顧某某的勞動關系,既違反了雙方合同的約定,也違反法律的規定,因此醫院已經構成違約,醫院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在合同中關于違約金的約定,是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且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因此對顧某某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最終的判決結果:醫院給付顧某某違約金100萬元。
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始終維護正義的一方。醫院作為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產生的損失具有綜合性、復雜性,不能簡單以之衡量違約金過高或過少,應當尊重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的真實意思,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符合法律規定及公平原則?;蛟S,有一部分人認為,員工僅干兩個月被解雇,單位就要賠償100萬,醫院當了一回“冤大頭”。但這正是醫院漠視法律尊嚴,簽合同如同兒戲,其為此付出的代價再大,也是活該。如果當初簽合同時謹慎一些,醫院和對方把違約金商定為一個較少的金額,或按照合同約定辦事,也不至于不受法律保護,損失較大。違約當這樣的“冤大頭”,顯然不值得同情。
此案例具有教育意義。一方面,警示用人單位必須重視簽訂勞動合同,依法依規與員工簽訂合同,違約責任也要慎重考慮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和雙方約定,從而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另一方面,提醒勞動者在合法權益受損害,或用人單位違約后,要相信法治的公平正義,敢于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傊?,勞資雙方只有遵紀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