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對人臉識別進行規范。其中明確,賓館、商場、銀行等經營場所濫用人臉識別均屬侵權。
這個世界沒有兩片完全相同的葉子,人與人之間也存在著千差萬別;每一張臉的背后,都有一個不一樣的人。人臉識別利用技術手段,將人與人區分、甄別、篩選出來。一些依靠傳統手段費時費力的事情,依靠人臉識別技術可以立竿見影地完成。
在一個工具理性盛行的時代里,一些經營場所熱衷使用人臉識別技術,以至于有些消費者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抓拍了相關信息;少數物業也打著風險防范和精細化管理的旗號,對安裝人臉識別系統躍躍欲試……當人臉識別技術成為一些人眼中萬能的“創可貼”,被濫用就在所難免。
伴隨著社會變遷,信息作為一種資源乃至一種社會資本的分量在逐漸提升。通過人臉識別技術來采集信息,在某些領域確實起到了事半功倍的作用??墒?,好用并不意味著要被濫用,人臉識別技術的使用也應該有門檻、有禁忌,不能“誰想用就用”“想怎么用就怎么用”。那種自彈自唱、孤芳自賞的“不管你怎樣,反正我就這樣”,顯然會侵犯消費者的權利與尊嚴。
工具理性的盛行,讓人臉識別成為一些經營場所的“神器”。只不過,此舉不僅侵犯消費者隱私,也存在著個人信息數據被泄露、被利用的風險。不論是賓館、商場,還是小區門禁,抑或售樓處,沒有經過用戶同意就進行人臉識別,不僅背離了法律規范,也是一種倫理失范——人臉信息屬于個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濫用,很可能危害人身和財產安全,導致個人名譽、身心健康受到損害。
人臉識別技術是把雙刃劍,在帶來諸多便利的同時,也會陷入“理性的樊籠”;一旦技術使用沒有規則、邊界和禁忌、倫理,就可能進入無序混亂的境地。“我的臉我做主”作為一種正當的利益訴求,應該得到守衛。當消費者足夠有信心,自然愿意授權使用人臉識別;當消費者信心不足,生硬、強制使用人臉識別,顯然損傷了他們的正當權益。
對人臉識別技術進行規范,說到底是一種價值理性的回歸。人臉識別技術不能“想用就用”,而是應該戴緊“緊箍咒”,實現技術與法律、道德、倫理的有機統一。在新技術層出不窮的今天,讓新技術的運用進入規范化的治理軌道,才能最大限度地揚長避短、趨利避害。
“用心于正,一振而群綱舉;用心于詐,百補而千穴敗。”很多時候,技術是中性的,使用技術的人是復雜多變的,充滿不確定性;給人臉識別技術戴上“緊箍咒”,本質上就是要制約和束縛這種不確定性,讓新技術“戴著鐐銬跳舞”,給這個世界帶來更多美好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