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棵自己花錢買的香樟樹,多年前種在院子外,因為嫌它遮擋陽光,于是上海李先生請人前來“修剪”,本以為自己的樹可以隨意處置,沒想到卻被城管部門認定為“砍伐”樹木,并作出14.4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李先生感到很疑惑,明明是自己買的樹,為何不能修剪?(8月15日《新聞晨報》)
自己花錢買來種下的香樟樹越長越高,遮擋了家中陽光,上海李先生請人修剪,不料收到城管部門開出的14.42萬元巨額罰單。如此處罰合理合法嗎?相信許多市民第一感覺會認為,非常不合理,是執法部門“任性”亂罰款。筆者認為,行政處罰不僅要依法依規,還應有人性化,才能讓人信服。
這棵香樟樹是李先生在2002年花費1.1萬元買來的,此前他將樹種在自家別墅院子內,幾年后,樹越長越大,李先生又將香樟樹移到了院外。又過了數年,香樟樹繼續生長,擋住了院內花草的陽光,李先生這才決定請來工人將香樟樹修剪一番。工人將樹的分枝全部砍除,剩余2米多高的主干。之后李先生被居民舉報至城管部門,經調查,城管工作人員向李先生開具了一張行政處罰書,罰款14.42萬元。“修剪”自己買的樹,被罰如此高昂的罰金,這讓李先生百思不得其解。
按照城管部門的解釋,個人在未得到綠化部門審批前,是沒有權利對公共綠地上的樹木進行移植和砍伐的。這棵樹是李先生買的,但因為數年前種在院外,已屬于公共綠化,如果需要修剪樹木,只能通過養護部門修剪,同時在修剪過程中也必須按照標準執行。而李先生已經把香樟樹砍成了樹樁,因此是砍伐,而不是過度修剪。由綠化部門認定了被砍伐樹木的品種、價值后,城管部門根據《上海市綠化條例》第43條第2款規定,考慮到李先生認錯認罰態度較好,所以對李先生給予標準最低的5倍處罰,即14.42萬元??梢?,這樣處罰有法可依,盡管顯得不合理,但李先生想“翻案”比較困難。
修剪自家香樟樹,被開具14.42萬高額罰單,也是一次普法教育,可以當作典型案例進行宣傳教育,讓更多市民知曉《上海市綠化條例》這一地方性法規,從而教育廣大市民不再去破壞城市花草樹木等綠地,對保護城市綠地等自然環境大有裨益。但是,城管部門處罰時,應當了解李先生庭院采光受影響的苦衷,以及他對這一地方法規不知情的現實情況,然后給予人性化處理,在警示教育后,予以較大幅度地減免罰款的金額。這樣,既依法對毀綠行為進行了懲罰,讓被處罰人心又服口服、沒有怨言,比“冷冰冰”出具一張高額罰單的效果要好很多,也避免公眾對執法部門亂罰款“斂財”的質疑。
筆者認為,地方法規出臺后,應該大力進行宣傳教育讓民眾知曉,不要等到處罰時,再告訴被處罰人有這項法規,讓人產生不滿甚至發生沖突。同時,執法部門在依法行政處罰時,還應當實際情況,多一些人性化的懲罰。這樣,執法過程才會少了一些不理解和糾紛,將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