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記者從四川攀枝花市西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理了一起“好意同乘”案件,李某駕駛摩托車無償搭乘鄰居張某回家,在途中與一輛貨車相撞,造成張某搶救無效死亡,而李某自己也受傷,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最終,李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同時賠付32萬元。
搭鄰居回家途中出事故致其死亡, 車主被判刑還得賠償32萬。車主感到比竇娥還冤:“我是好心帶他回家,出了事故為什么我要賠這么多錢?” 律師認為,好意同乘行為的特征有三個,首先是無償性。熟人搭車,車主不向搭乘人收取報酬,也就是說,該機動車不以營利為目的。否則不僅要受到相關部門的查處,一旦發生事故,有可能承擔更重的賠償責任。其次,好意同乘具有非專程運行性。搭乘他人的機動車并非為搭乘人的目的而專程運送,僅僅是順路而已。再者是合意性。也就是說搭乘人須經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同意。
所謂的“好意同乘”,也就是“順風車”,是指在日常生活中基于友情或者好意,一方讓另一方無償搭乘機動車的情況。但是“好意同乘”有風險,“順風車”搭載需謹慎。據統計,2015年至2019年,北京市二中院審結涉好意同乘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案件29件。該類案件呈逐年上升態勢,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總比亦在增加。 案件中,90%以上系受害者免費搭乘親朋好友等的私家車發生交通事故,所涉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后果普遍較嚴重,因傷定殘的占30%,造成受害者最終因事故死亡的為5%。
“順風車”“好意同乘”,謹防好心辦壞事。從現實來看,如今“好意同乘”,大都是親戚朋友熟人或者熟人介紹,私家車主往往抹不開面子。但是“順風車”有關參與方要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至少要有口頭的約定,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維護好雙方的合法權益。有關專家提醒,“好意同乘”不得不面臨的一個問題,就是風險到底由誰承擔,所以出行前車主最好和每位搭乘者簽訂一份書面協議。協議中要明確車主和搭車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并對途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作出約定。
由于目前我國立法對好意同乘還沒有明文規定,因此,司法實踐對此問題也沒有統一的做法。按照司法實務界主流的觀點就是如果機動車駕駛有過錯的,按照侵權行為來處理,酌情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按照無過錯歸責原則或者公平原則來處理,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當然也有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的例外。
車上人員的安全都交給了“順風車”司機,但有時車上人員在“順風車”前有的并不認識,所以出行前必須核實對方身份,記下對方電話號碼、住址、單位、職業情況等信息,并查看身份證、駕駛證等。車主和同車人應分別將了解到的對方信息告知自己的親友,以備出現問題后聯系使用,同時也應該有意讓對方知道這個情況。車主應該在出發前認真檢修車輛,查詢交通道路狀況,防止在途中出現意外,路途中,車主應謹慎駕駛,對安全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