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鋒等8人持刀夜闖賓館滋事圍毆1少年吳某,爭斗中少年持刀反擊,造成一名男子死亡,兩人受傷,被地方法院以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等判處有期徒刑10年。被媒體冠之以“少年遭持刀圍毆反殺1人被判10年”,這起發生于2020年5月的案件日前再度引發關注。江西省安??h檢察院提起抗訴,認為一審認定防衛過當無誤,但量刑畸重;少年家屬則認為吳某系正當防衛。
案件很容易讓人聯想到此前一些類似備受爭議的典型防衛案例,自然而然引發部分公眾質疑,認為法院判決與“法不能向不法低頭”的政策精神不符。應當說,人們的疑問不僅僅出于樸素的法的感情,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向法律文件尋找答案,反映出社會法治意識的進步。但是,對案件進行簡單類比定性并不可取,至少在本案中,有幾處問題可堪斟酌。
首先,應當慎重使用“反殺”一詞,合理判定防衛行為的性質。先有“殺”,然后才有“反殺”。根據現有信息,王某鋒等人攜刀進入賓館房間尋釁毆打吳某,對吳某構成不法侵害;吳某即時予以還擊,具有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防衛時間和防衛對象也與法律規定吻合,屬于防衛行為。目前公開的信息中沒有提到,王某鋒等人是否對吳某揮刀相向、窮追猛打,給其人身安全帶來現實緊迫危險,還是攜帶刀具僅用于威嚇,只想“給個教訓”。社會輿論越過司法,直接判定王某鋒等人的行為屬于“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導致吳某不得已“反殺”自衛,或許有失武斷。
在司法實踐中,也應充分考慮當事人所處環境,避免在事后以過于客觀精確的標準評判防衛人。“兩高”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指出:“不應當苛求防衛人必須采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對方一行8人攜刀前來,吳某對危險程度的預判勢必會受到緊張心理的影響。吳某采取相對激烈的反擊,并沒有超出一般人的認知與行為模式。與不法侵害相比,判斷吳某的防衛行為是否確為“相差懸殊、明顯過激”,司法機關必須進一步結合法律、事實與社會一般認知,方能令人信服。
其次,對于吳某“聚眾斗毆”的罪名,還要多加考量。有網友認為,吳某一人參與打斗,沒有“聚眾”的可能。但在實務領域,關于一方糾集三人以上與不足三人的另一方發生斗毆是否屬于“聚眾”斗毆,同樣存在爭議。嚴格來看,如果由于一方人數不夠而不予追責,可能會放縱犯罪,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吳某是否曾和王某鋒等人“約架”、有“斗毆”的明確故意?如果是臨時應對、被迫還擊,卻被追究“斗毆”而且是“聚眾斗毆”的責任,無論從情理還是法理角度判斷,未免有些不妥。
此外,吳某系未成年人,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并獲得諒解等諸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這些在一審判決書中都有提及,可似乎并沒有體現在最終的量刑上。刑罰具有懲罰與震懾犯罪的作用,但絕不是刑罰越重,效果越好。針對防衛行為,司法機關更應當充分考慮鼓勵維權自救的立法精神。罰當其罪,才能夠最大程度發揮出刑罰維護社會秩序的功用,或許這正是當地檢方在抗訴書中明確反對“輕罪重判”的用意所在。
近年來,隨著正當防衛條款被激活,多起防衛案例被寫入“兩高”工作報告,引發社會共鳴。面對更加懂法的公眾,司法機關既要做到審慎斷案,確保個案公平,也要利用好以案釋法的機會,以公正的司法審判與更加深入的普法,真正做到“維護司法公正、弘揚社會正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