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等8個部門印發《關于規范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規范“公參民”學校進行部署。通知要求,公辦校要逐步退出參與舉辦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公辦校和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以彼此的名義開展招生,也不得以借讀、掛靠等名義變相違規招生。各地要一省一方案,力爭用兩年左右時間理順體制機制,實現平穩過渡。
公辦學校以品牌輸出方式參與舉辦民辦學校,對促進教育的發展起了積極作用。根據教育部發布的《2019年全國教育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全國共有各級各類民辦學校19.15萬所,占全國比重36.13%,其中不乏公辦學校充分發揮自身優勢,通過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擴大了優質教育資源覆蓋面,緩解了部分地方教育資源供需矛盾,滿足了人民群眾多樣化的教育需求。
但是,作為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其本身也存在諸多問題。民辦教育是相對于公辦教育、公立教育的教育形式,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名校”辦“民校”或參與舉辦民校,究竟是公辦教育還是民辦教育?坊間不乏有人指責為“假民辦”,這種利用公辦學校的知名度和教學資源開辦民辦教育的“名校辦民校”模式,一直存在爭議。
“名校”辦“民校”,不僅模糊了公辦教育和民辦教育的界限,而且稀釋了公辦學校的品牌資源,加劇教育焦慮,衍生出“民校擇校熱”“掐尖招生”等問題。有些地方,甚至被開發商綁架成了其逐利的工具。此外,利用公辦學校的優質品牌采用民辦學校的收費機制,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家長的教育負擔,并且對真正的民辦學校造成了不公平競爭,擾亂了教育秩序。
隨著國家經濟實力不斷提高,社會對教育公平價值的要求和教育法規制度體系的完善,規范“公參民”學校等勢所必然。為此,《通知》明確了規范“公參民”學校的三類對象:公辦學校單獨舉辦的“公參民”學校,公辦學校與地方政府及相關機構合作舉辦的“公參民”學校,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的“公參民”學校。
近年來,不少地方已經著手對“公參民”學校進行規范,有的地方還積極推進將公辦教師撤出民辦學校。但囿于種種因素,阻力重重,成效不佳。為此,《通知》要求各地要在2021年8月底前完成專項摸底排查,理清產權和責任關系,制定分省分年度工作方案,報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備案。地方政府和公辦學校不得向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新增派具有事業編制的教職工。已經派出的,分階段分步驟有序引導退出。
明確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彰顯了中央的決心和態度。由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的“公參民”學校,辦學條件符合“六獨立”要求,或限期可整改到位的,可以繼續辦民辦學校,其它應該轉為公辦的則要應轉盡轉。
百年大計,教育為本。義務教育階段,實現優質均衡發展,讓每個孩子享受公平而有質量的教育,無疑是潮流所向。規范“公參民”學校,意在突出義務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和人民性,進而建立公辦教育、民辦教育各安其位、相互促進的教育格局,建設公平而優質、均衡而多樣、全面而特色的高質量義務教育體系。這樣的美好愿景,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