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廈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獲悉,該局正針對城市管理領域首次違法或輕微違法事項探索設立“免罰清單”。在今年年內,廈門將在嚴格依據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對包括跨店經營、流動攤販占道經營以及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等五大類50多項符合不予處罰條件的事項推行不予處罰制度。(9月5日《新華社微博》)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其根本目的是為了通過宣傳教育和必要的執法讓法治深入人心,讓大家自覺遵守相關法律規則,讓我們生產生活更加井然有序。然而,當前仍然有不少地方存在執法創收的現象。這不,媒體曾報道中部某行政執法部門,現有工作人員100多人,而其中行政編制只有十幾人,全額財政事業編制20多人,剩下的近百位的工作人員均為自收自支人員,即這近百位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要靠執法收入等來維持。無獨有偶,某地一個電子眼一年罰款2500萬!開車經過基本都中招,刷屏網絡,引起網友的廣泛質疑。殊不知,這種表面上的依法行政就成了“執法創收”的工具,讓百姓懷疑職能部門執法目的和動機。
其實,1996年就已實施的《行政處罰法》早已明確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也就是說,罰款處理不是目的,宣傳教育才是根本。毫無疑問,如果對輕微違法者處以罰款,顯然背離了立法執法是引導規范人們言行的初衷,更忽略了百姓的感受。正如有專家所提醒的:單純以罰款量、糾違量作為工作考核的量化指標,作為執法機關內部管理和激勵的措施,既不符合法律的規范,也不適應依法行政的要求。長此以往,勢必促進少數單位把手段變成了目的,也必然使考核導向出現偏差。
讓人高興地看到:繼天津市出臺城市管理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后,廈門市也擬對50多項輕微違法行為設免罰清單。雖然廈門市目前“免罰清單”還沒有正式實施,還處在廣泛征求意見中。但這種“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執法的同時,兼顧弱勢群體利益”的執法理念,不僅讓行政執法相對人感受到執法“溫度”,而且也充分彰顯當地職能部門執法的根本目的不是為創收,是通過執法及宣傳教育讓法律法規深入人心,真正達到教化的作用,有利于讓百姓自然而然的從心里去接受,去改變自己的錯誤行為等。
當然,輕微違法違規免罰僅是免除行政處罰,但并未免除所有責任。所以,輕微違法違規者應主動及時履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有消除不良影響的責任。同時,對具體執法人員來說,既要準確把握執法尺度,嚴格對照免罰清單的適用情形,認真落實免罰規定;也要加強相應的法制宣傳教育,必要時還可能通過政策輔導、行政建議、規勸提醒、走訪約談、說服教育、示范幫助等,以非強制性行政執法手段代替日常監管和行政執法活動,引導和強化經營者自律,進一步實現政府監管由單向行政管理的監管者向治理者轉變,由剛性監管向差異化監管、柔性監管、適度監管轉變,改變以往的重管理、輕服務,重罰款、輕規范的現象,不斷提高文明執法水平,徹底改變過去少數人心中“執法為利”不良傾向,真正實現“權為民所用”和“執法為民”。